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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复习提纲(25)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8月30日 ]  【

  第三节 选取可比实例

  一、选取可比实例的必要性,需要从中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交易实例作为参照比较的交易实例。这些用于参照比较的交易实例,称为可比实例。

  二、选取可比实例的要求

  1、数量要求,一般要求选取3个以上(含3个)、10个以下(含10个)的可比实例即可。

  2、质量要求,①可比实例应是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②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与估价目的吻合;③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尽量接近估价时点(一般一年以上不选用);④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应尽量为正常价格(或能够修正为正常价格)。类似房地产应符合的条件为:(1)在区位上应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供求范围内。(2) 用途应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3) 规模应与估价对象的规模相当。选取的可比实例规模一般应在估价对象规模的0.5—2范围内,即:0.5≤可比实例规模/估价实例规模≤2(4)建筑结构应与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相同(5)档次应与估价对象的档次相当(6)权利性质应与估价对象的权利性质相同。

  3、选取可比实例有时可以用分配法。当有较多的交易实例符合可比实例要求时,应选取其中估价对象最为类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而不能劣胜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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