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
建筑构造在设计和施工中,应设法防止这些不利因素(机械振动、化学腐蚀、装饰时拆改、火灾及爆炸的冲击等)影响。
四、建筑等级(熟悉)
(一)建筑物耐久(年限)等级
建筑物等级 |
建筑物性质 |
耐久年限 |
1 |
历史性纪念性代表性重要建筑,纪念馆,博物馆,国家会堂 |
100年以上 |
2 |
重要的公共建筑(如一级行政机关办公楼,大城市火车站,国际宾馆,大体育馆,大剧院等) |
50~100年 |
3 |
比较重要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如医院,高等院校,主要的工业用房等) |
40~50年 |
4 |
普通建筑物(如文教,交通,居住建筑以及工业厂房等) |
15~40年 |
5 |
简易建筑和使用年限5年以下的临时建筑 |
15年以下 |
(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燃烧性能是指建筑物构件在明火或高温的作用下,燃烧的难易程度,可分为非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耐火等级 |
最多允许层数 |
防火墙间 |
备注 | |
最大允许长度(米) |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 |||
一、二级 |
不限 |
150 |
2500 |
剧院、体育场馆的长度和宽度可以适当放宽 |
三级 |
5 |
100 |
1200 |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不应设在3层及以上 |
四级 |
2 |
60 |
600 |
学校,食堂,菜市场不应该超过1层 |
(三)建筑物的重要性等级
建筑物按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分成五等,为特等(具有重大纪念性,历史性,国际性和国家级的各种建筑)、甲等(高级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乙等(中级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丙等(一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丁等(低标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