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念
◇ 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以书面或其它形式进行公告
■ 征地公告内容(四项)
◇ 征收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批文)
◇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土地)
◇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人员)
◇ 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与地点(手续)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 被征地土地情况
◇ 土地补偿费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 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
◇ 其他措施
■ 未过行公告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办理手续
3.8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 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使用(给村集体或农民个人)
■ 耕地占用税用于土地开发和农业发展
■ 菜田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荒芜费、防洪费用于菜田开发建设和土地的调整和治理
■ 征地管理费用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各种业务开支
3.9 特殊征地政策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补偿-国务院另行规定
■ 征收林地、园林-林业管理部门规定
■ 征收中发现文物、古迹、古树-报相关部门处理后方可征地
■ 烈士墓、华侨墓-按主管部门办理
■ 用地范围内有国防设施-经协商后方可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