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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章节考点:闲置土地的处理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9年10月29日 ]  【

  第五节 闲置土地的处理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1.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以及不可抗力导致的,选择下列方法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

  (6)其他处置方式。

  除第四项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2.其它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3.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1)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2)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3)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三、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

  1.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地权利清晰;

  (2)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3)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4)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5)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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