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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房地产估价师《基本制度与政策》学习笔记(5)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1月1日 ]  【

  一、税收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二、房产税:

  1、范围:城市、县城、城镇、工矿区(农村不收)

  2、依据:(考试答案一般成对出现,相差10倍,算的时候当心,一定要算清小数点)

  (1)依据余值收取1.2%:余值=原值*(1—10%-30%)

  原值包含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暖气、管线、电梯等。

  (2)依据租金收取12%

  3、地下建筑:

  (1)工业:原值=现价*50%-60%

  (2)商业或其他:原值=现价70%-80%

  三、土地使用税

  1、范围:城市、县城、城镇、工矿区(集体土地也要收、外商也收)

  2、税额:

  城市

  大

  中

  小

  县城、工矿区

  备注

  最高

  30

  24

  18

  12

  每级相差6元

  最低

  1.5

  1.2

  0.9

  0.6

  最高的除以20

  3、按年缴纳

  四、耕地占用税

  1、税额:

  人均耕地

  1亩以下

  (含1亩)

  1亩-2亩

  (含2亩)

  2亩-3亩

  (含3亩)

  3亩以上

  备注

  最高

  50

  40

  30

  25

  下面的5倍

  最低

  10

  8

  6

  5

  10、8、6、5

  2、占用耕地2年不使用,加征 2倍耕地占用税。

  3、批准占用后30天内必须交清。

  五、土地增值税

  1、税率:

  增值部分未超过扣除部分的

  50%,按30%;

  50%-100%,按40%;

  100%-200%,按50%

  200%以上,按60%

  2、其他规定

  (1)1994年1月1日前签订转让合同的,免征。

  (2)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合同或已立项,按规定投入开发,5年内首次转让免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4)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未超过扣除部分的20%的,免征。

  (5)签订合同7天内,税务申请。

  六、契税

  1、税率:3%-5%

  2、2008年11月1日,90平方米以下的,按1%收取。

  3、非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视同赠与,要征收契税。

  七、其他相关税收

  1、固定资产调节税

  (1)五个档次:0%、5%、10%、15%、30%

  (2)2000年1月1日起,暂定征收。

  2、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城建税:7%、5%、1%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31号文件:

  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让的,免征;2年以内的,按收入减原价差额征收营业税

  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的,按收入减原价差额征收;2年以内的,按全额征收。

  以上规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3、从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印花税。

  4、转让房屋有关的个人所得税:

  (1)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按差额的20%收取。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相关费用。

  相关费用中特别的是装修费用,按下列方式核减: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按房屋原值的15%扣除;

  商品房和其他住房:按房屋原值的10%扣除。

  (2)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按转让收入的1%-3%确定。

  (3)赠与:受赠后再次转让的,按收入扣除原受赠过程所发生的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收取,不得核定征收。

  5、印花税:

  五级税率:1‰、0.5‰、0.3‰、0.1‰、0.05‰

  八、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标准:

  1、容积率大于1

  2、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3、售价低于同级别的1.2倍。

  可以调整,调整比例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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