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异议处理和争议调处
《房屋征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一)房屋征收评估异议处理
(二)房屋征收评估争议调处
(三)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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