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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必备考点(28)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年9月6日]  【

  第九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大纲要求:分析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预防和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大量泄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警示标识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戒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戒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应急预案及应急器材、设备配备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配备(第十七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生产装置的维护、检修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定维护、检修方案。

  进入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的特殊防护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

  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第二十六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淋浴间和更衣室设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岗位轮换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责编:l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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