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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2)_第8页

考试网   [2017年5月27日]  【

  四.案例分析题

  (一)

  1.D【解析】该公司对购买计算机发票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该公司对购买计算机发票的金额栏数字进行更改不符合法律规定。

  2.C【解析】该公司签发2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签发空头支票和与其预留签名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对其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该违法行为,银行应对其处以12500元的罚款,同时供货商要求其支付5000元的赔偿金。

  3.ABD【解析】根据规定: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该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仅由公司财务总监签字、盖章后报出不符合法规定。

  4.B【解析】库存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保管25年,总账、明细账和辅助账簿保管15年,固定资产卡片待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5.ABCD【解析】根据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张某应对其在出纳工作期间的有些资料存在一些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二)

  1.CD【解析】本题选项A和B属于银行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2.AB【解析】根据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3.AD【解析】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都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A【解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出票日起10日内。

  5.BCD【解析】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本题中,出纳所盖的背书人签章和所写的被背书人名称正好相反,此举会导致汇票背书不连续,付款银行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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