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会计实操 >> 行业会计 >> 商贸业 >> 文章内容

2016年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备考题库第五套_第10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3月28日]  【

  四、案例分析题(本类题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 :B,C

  建设银行工作人员的做法是正确的。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 :A,B,C

  结算金额起点指在办理支付结算时,一般要规定一个结算起点,规定各单位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的货币资金达到了结算起点,才予以办理支付结算,否则用现金结算。不同的结算方式有不同的结算起点。

  (3) :A,C,D

  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4) :A,C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银行应予以退票,并对其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银行对B公司的罚款金额为220 000×5%=11 000(元)。

  (5) :A,C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C公司索要的赔偿金为220 000×2%=4 400(元)。

  (6) :B

  根据《票据法》第91条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7) :A,B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8) :A,B

  由于支票是见票即付的,因此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根据《票据法》第91条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9) :A,B,D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10) :A,D

  支票以收付方式为标准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在支票上印明“现金”字样,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在支票上印明“转账”字样,专门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责编:tanhuifang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