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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备考冲刺试题十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2月16日]  【

  三、判断题(本题型共15题,认为正确的,在题后的括号内写“√”,认为错误的,在题后的括号内写“×”,不答、错答不得分也不扣分。每小题1分,本题共15分)

  1.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租借设备的辅助登记簿属于总账。( )

  3.只有票据的最后被背书人才能行使追索权。( )

  4.单位卡的款项可转存人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卡账户。( )

  5.企业法人内部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6.凡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必须将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报送有关方面。( )

  7.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 )

  8.转账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

  9.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可以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

  10.商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

  11.国务院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法律地位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12.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

  1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

  14.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主要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

  15.《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县以上工商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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