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税务师 >> 税法(二) >> 考试辅导 >> 文章内容

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高频考点(十五)

来源:考试网  [2017年2月17日]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变化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特例: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当在出租出借当月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纳税地点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责编:jiaojiao95

报考指南

焚题库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