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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高频考点(十四)

来源:考试网  [2017年2月14日]  【

  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如立遗嘱、抛弃所有权。

  (2)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相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

  (3)共同法律行为,是指多方相同方向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伙。

  2.财产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

  (1)财产法律行为,是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如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2)身份法律行为,是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

  3.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是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常见的要式法律行为是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如不动产买卖。

  (2)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行为方式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无需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2)从法律行为,是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须以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

  【提示】在借贷合同与为其设立的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法律行为,后者为从法律行为。

  5.基本法律行为、补助法律行为

  (1)基本法律行为,是相关联法律行为中,具有独立实质内容但却以相关法律行为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如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2)补助法律行为,是相关联法律行为中,不具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仅作为基本行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法律行为的“同意行为”。

  6.生存法律行为、死因法律行为

  (1)生存法律行为,是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的法律行为,也称生前行为。

  (2)死因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也称死后行为,如遗嘱。

  7.诺成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1)诺成法律行为,也称“不要物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即一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如买卖、租赁。

  (2)实践法律行为,也称“要物法律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尚须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8.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如买卖、租赁。

  (2)无偿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如赠与。

  【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B.附义务的赠与属于有偿行为

  C.租赁属于诺成行为

  D.保证属于身份行为

  【答案】C

  【解析】(1)选项A:“给我养老送终,我把我所有的财产给你”——遗赠扶养协议;您愿意送,人家也得愿意给您“养老送终”才行,须双方达成合意,因此,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2)选项B: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往往并非赠与财产的相当对价,即所附的义务价值小,赠与的财产价值大,因此,仍作无偿行为对待;(3)选项D: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成为配偶、养父子等等),甲为乙向A银行借款提供保证,甲、乙之间或甲和A银行之间并不因此发生身份上的变动,只是A银行的债权更有保障而已。

 
 
  
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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