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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知识点(二十)

来源:考试网  [2017年2月28日]  【

  消费税

  (三)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非生产机构、管理部门、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例13-8】某汽车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一辆汽车用于在建工程,同类汽车销售价格为20万元,该汽车成本为14万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l7%。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交消费税=200 000×5%=10 000(元)

  应交增值税=200 000×17%=34 000(元)

  借:在建工程                 184 000

  贷:库存商品                 1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 000

  ——应交增值税          34 000

  (四)包装物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或者因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付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外购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受托方: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企业除外)

  (2)委托方:

  ①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②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如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

  【例13-9】黄河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非金银首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40 000元,加工费用20 000元,收到普通发票一张,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3 000元,材料已经加工完毕入库,加工费用已经支付。假如黄河公司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根据上述资料,黄河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如果委托方黄河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000

  贷:原材料                  4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23 000

  借:原材料                  6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60 000

  (2)如果委托方黄河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对外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000

  贷:原材料                  4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23 000

  贷:银行存款                23 000

  借:原材料                  63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63 000

 
 
  
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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