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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试模拟题(六)_第7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2月22日]  【

  三、简答题

  (一)

  【答案及解析】

  1.涉税业务

  (1)代理变更税务登记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税务师应当自企业变更工商登记之日(2015年1月25日)起30日内代办变更税务登记。

  (2)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该公司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应税销售额为52万元,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税务师应代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未及时办理的后果

  (1)未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

  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答案及解析】

  (1)错误。该项行为属于“以旧换新”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模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除外),应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错误。该项行为属于向没有发生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利用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来抵扣销项税额进行偷税,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按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补缴增值税,但是其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3)错误。2013年8月1日起,提供运输劳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4)错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初次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含税价款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

  【答案及解析】

  (1)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4+1×11%=3.51(万元)

  (2)当月销项税额=36×17%=6.12(万元)

  (3)当月应纳的增值税=6.12-3.51+5×3%=2.76(万元)。

  【提示】(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收入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新设备”,其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但按3%增值税征收率纳税的“旧设备”,其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四)

  【答案及解析】

  1.税务机关认为该包装物押金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说法正确。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甲企业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2000元应当在收取时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2.人民法院驳回甲企业诉讼请求的做法正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企业未经复议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3.甲企业对国税局作出的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复议前,应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县国税局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

  【答案及解析】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甲某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2200×12×3=79200(元);

  视同月应纳税所得额=(120000-79200)÷8-3500=16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甲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10%-105)×8=440(元)。

  (2)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以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者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时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差价部分÷12=(800000-300000)/12=41666.67(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乙某低价购房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0-300000)×30%-2755=147245(元)。

  (3)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的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丙某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0÷40-3500)×3%×40=1200(元)。

  (六)

  【答案及解析】

  1.(1)甲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4326万元以及房地产开发成本640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的理解有误。甲企业对外销售了总建筑面积的2/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只能扣除所转让建筑面积对应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金额,并且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所以,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4326×2/3+(6400-400)×2/3=6884(万元)。

  (2)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有误。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并且加罚的利息不能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400+300-100)×2/3+6884×5%=744.2(万元)。

  (3)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有误。准予扣除的税金只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出租办公楼取得的租金收入对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以,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4000×5%×(1+5%+3%+2%)=770(万元)。

  (4)在土地增值税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计算有误。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6884×20%=1376.8(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884+744.2+770+1376.8=9775(万元)

  增值额=14000-9775=4225(万元)

  增值率=4225÷9775×100%=43.22%,适用税率30%

  甲企业该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4225×30%=12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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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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