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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十四章第三节

来源:考试网  [2016年8月12日]  【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一、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免税法主要有以下两种具体做法:一是全额免税法;二是累进免税法。

  (一)全额免税法

  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例14-1】A国甲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的所得70万元,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30万元。居住国A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税率为30%;61万~80万元,税率为35%;81万~100万元,税率为40%。国外分公司所在国实行30%比例税率。问:如果A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1)A国采用全额免税法时,对甲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所得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仅按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征税,应征所得税额为:60×30%+10×35%=21.5(万元)

  (2)国外分公司已纳税额为:30×30%=9(万元)

  (3)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21.5+9=30.5(万元)

  (二)累进免税法

  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加以综合考虑。累进免税法的计算公式如下: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

  【例14-2】,如果A国实行累进免税法时,计算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1)A国采用累进免税法时,对甲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所得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只对其国内所得征税,但要将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考虑,以确定其国内所得适用的税率。应征所得税额为:[60×30%+(80-60)×35%+(100-80)×40%]×70/100=23.1(万元)

  (2)国外分公司已纳税额为:30×30%=9(万元)

  (3)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23.1+9=32.1(万元)

  [典型例题]甲国某公司2008年度国内应纳税所得额l00万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甲国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60万元至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l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乙国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假定甲国采用累进免税法,则该公司在甲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为(B)。 (2009年考题)

  A.29万元  B.33万元  C.34.5万元  D.49.5万元

  答案:在甲国应缴纳的所得税=(60×25%+60×35%+30×45%)×100/150=33(万元)

  二、抵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抵免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在实际应用中,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是抵免法的两种具体运作形式。

  (一)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1、适用范围:(1)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2)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3)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

  2、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由于“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可以把直接抵免法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

  3、(1)全额抵免: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在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中,全部给予抵免。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已缴来源国全部所得税额

  【例题14-3】A国一居民总公司在B国设有一个分公司,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在本国取得所得20万元,设在B国的分公司获得10万元。分公司按40%的税率向B国缴纳所得税4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计算A国应对总公司征收的所得税额。A国应征所得税额=(20+10)×30%-4=5(万元)

  (2)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予抵免时,不能超过最高抵免限额,这个最高的抵免限额是国外所得额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简称“允许抵免额”)由“抵免限额”和“纳税人已缴收入来源国所得税额”两个指标进行比较确定,取较小的。

  (二)间接抵免:是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直接缴纳的税款,允许部分冲抵其居住国纳税义务。

  1、适用范围: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2、分类:在实践中,间接抵免一般可分为一层间接抵免和多层间接抵免两种方法。

  [典型例题1]下列关于国际重复征税消除方法描述正确的是(A)

  A.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中普遍采用的方法是抵免法

  B.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中普遍采用的方法是免税法

  C.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中普遍采用的方法是税收饶让

  D.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中普遍采用的方法是扣除法

  [典型例题2]下列适用直接抵免的是(ABD)。

  A.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

  B.总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

  C.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D.母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

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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