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辞退福利(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的确认和计量
1.辞退福利的涵义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辞退福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二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2.辞退福利的确认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提示】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予以确认时,不是记入“预计负债”科目,而是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辞退福利的计量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薪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辞退福利的计量因辞退计划中职工有无选择权而有所不同: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预计负债(应付职工薪酬)。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预计负债 (应付职工薪酬)。
(3)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项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以不予折现。
①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
借:管理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②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六、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一)应交增值税
1.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多栏式)进行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另外一般纳税企业还会设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三栏式),在期末时,把应交未交税费转到该科目中。
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需要再设置专栏。
2.一般纳税企业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3.一般纳税企业购入免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4.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
5.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6.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7.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设置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多栏式),“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三栏式),要求在月末时要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本期未交的和本期多交的一同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到下月上缴时,冲减“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提示】
(1)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计入在建工程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2)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原材料,应将进项税额转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确认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4)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本企业产品,应确认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应交消费税
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企业交纳的消费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按规定应交的消费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
1.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3.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成本;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计入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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