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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归纳(12)

来源:考试网  [2017年8月11日]  【

  《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创设取得

  1.无偿划拨: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期限

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续期

1)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准予续期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二)移转取得:①按照出让合同(书面形式)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抵押权

  禁止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提示: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房地产: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

  2)乡村土地: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三)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权设立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抵押合同的“流押条款”无效

  2.抵押权的生效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2)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提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提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浮动抵押: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范围

  1)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2)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抵押人的份额。)、从物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起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涤除权)。

  (七)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八)抵押不影响出租,但抵押后不能出租。书面通知,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否则抵押人承担。

  (九)1.拍卖清偿顺序: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2.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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