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辅导 >> 文章内容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归纳(10)

来源:考试网  [2017年8月11日]  【

  所有权法定分类

  1.国家所有权

  1)专属国家所有权客体是:①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②无线电频谱资源;③国防资产。

  2)未被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归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权:一般不可抵押,公开协商方式取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外。

  3.私人所有权:并不局限于自然人,民法上的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亦包括在内。

  善意取得制度(15年)

  (一)善意取得要件: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对于不动产,则应以登记为要件。

  2)赃物、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二)法律效果

  1.权利人追回权(遗失、盗窃物):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无偿返还原物,拍卖要付钱。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原权利人VS受让人VS让与人

  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2)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小编推荐:2017年注册会计师准考证打印时间|入口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汇总(综合阶段+专业阶段)

  2017年注册会计师新旧教材对比变化汇总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考区咨询电话

责编:jiaojiao95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