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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九章知识点4

来源:考试网  [2016年6月18日]  【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含义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2)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3)无权处分人承担的责任。

  (4)原权利人承担的责任。

  ①原权利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②原权利人曾经在票据上签章,原则上应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类推适用

  (1)形式合法的无效出票行为的收款人,背书转让给他人。

  (2)票据行为完成记载后遗失、被盗。

  (3)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如果并非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而是为他人设定质权,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考点复习】票据原因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1.票据原因关系的概念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的法律关系。

  2.出票行为和转让背书行为,须以履行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而发生的债务为目的。

  3.以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法律关系为原因的出票和背书转让

  (1)以赠与等合法原因转让票据是可以的,只是其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还有基于其他无偿的原因关系而授受票据的情形。例如,在委托合同之下,委托人为了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向受托人签发票据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情形。

  4.“真实交易关系”的例外

  (1)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将自己填写为收款人,也可以要求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

  (2)持票人向金融机构办理贴现。贴现是一种单纯的票据权利买卖关系,并不以其他交易作为基础。

  【考点复习】票据伪造

  1.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如果票据行为人在指明本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不构成票据伪造,而是无权代理。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3.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

  ①如果属于假冒他人名义,其法律效果应类似于无权代理。如果属于狭义无权代理的,则票据行为不生效力。

  ②如果其情形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则票据行为有效。

  ③如果票据伪造的情形属于虚构他人名义,票据行为应无效。

  根据《票据法》规定,如果伪造的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

  (2)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假如属于上文所分析的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形,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3)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考点复习】票据变造

  1.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2.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2)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变造人也是票据上的签章人,变造人应解释为在变造后票据行为人。

  【考点复习】票据权利的消灭事由概述

  1.票据权利的一般消灭原因

  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向其付款的,其债务消灭。

  2.因为没有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导致追索权消灭

  如果票据权利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或者在受到拒绝时没有依法取证,其追索权消灭。

  3.消灭时效期间的经过

  票据权利人没有在法定的消灭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的,其票据权利因此而消灭。

  【考点复习】票据时效

  1.票据时效概述

  票据时效也就是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如果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的票据法律制度。

  2.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票据上的主债务的消灭时效期间)

  (1)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或者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追索权的消灭时效(票据上的次债务的消灭时效期间)

  (1)汇票: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起算方法同上。

  (2)本票: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起算方法同上。

  (3)支票: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计算。

  (4)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这一期间,不适用于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的追索权。

  (5)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4.票据时效的中止、中断

  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持票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时效的计算方法,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5.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考点复习】票据抗辩中的“物的抗辩”

  票据上的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其具体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三类: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1)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

  (2)票据权利已经消灭。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1)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2)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5)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6)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

  (1)票据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票据记载或者法律规定。

  (2)法院经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的,票据权利人持票据(而非除权判决)主张权利的。此种情形下,虽然除权判决所认定的权利人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本身已经失效,不可以再作为权利凭证。

  【考点复习】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

  票据上的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

  1.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1)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最主要的情形是,背书不连续,持票人又不能证明背书中断之处乃是由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

  (3)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2.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于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

  3.票据债务人以其对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情形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以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抗票据权利。如果双方并非直接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在基础关系上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主要包括两类情形:

  (1)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2)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4.抗辩切断制度

  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一制度被称为票据抗辩的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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