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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九章知识点2

来源:考试网  [2016年6月17日]  【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概念

  1.所谓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法还规范所谓的“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非票据关系也是票据法的规范对象,但是其内容并非请求票据金额,在票据法上居于比较次要的地位。非票据关系分成两大类: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票据签发、转让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原因关系。

  【考点复习】票据权利概述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行为所取得的、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非票据关系上的权利人,其权利不能称为“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包括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个方面。

  (1)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2)追索权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或者有可能无法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偿还义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利。

  【考点复习】票据责任概述

  1.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至于票据上的保证人,应区分其被保证人的身份而定。如果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则保证人属于主债务人;如果被保证人是次债务人,则属于次债务人。

  2.票据上的次债务人,是指票据关系上除了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次债务人包括:

  (1)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2)本票上的背书人、保证人。

  (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考点复习】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因概述

  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1)依出票行为而取得。

  (2)依让与而取得。

  (3)依票据保证而取得。

  (4)依票据质押而取得。

  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1)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其中最主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其中比较主要的是,因为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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