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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质权的设定

来源:考试网  [2016年3月14日]  【

  质权的设定

  1.质权设定行为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交付或登记生效

  (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若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则质权不生效。

  (2)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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