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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复习重点试题及答案(1)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6月7日]  【

  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B

  【解析】选项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2.

  【答案】B

  【解析】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3.

  【答案】B

  【解析】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

  【答案】A

  【解析】(1)选项ABC:①确定是否是“在途标的物”;②确定发出取回货物主张的时点是否在标的物到达管理人之前。前两项得出肯定答案,即可行使取回权。(2)选项D:对于在途标的物,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5.

  【答案】D

  【解析】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选项A);(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选项B);(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选项C);(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6.

  【答案】B

  【解析】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7.

  【答案】C

  【解析】选项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此处是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的债权人会议)是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由人民法院召集的。

  8.

  【答案】D

  【解析】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有:(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9.

  【答案】B

  【解析】选项B: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

  【答案】D

  【解析】(1)选项ABC: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①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②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③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2)选项D:属于禁止抵销的情形。

  11.

  【答案】A

  【解析】选项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且享有法定的表决权,只是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他事项仍享有表决权。

  12.

  【答案】B

  【解析】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视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13.

  【答案】B

  【解析】(1)选项A: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2)选项C: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选项D: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方面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14.

  【答案】C

  【解析】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选项A:与物无关,不可能涉及别除权。(2)选项BD:该项虽然与物有关,但所涉担保物并非破产人所有的物,因此债权人不享有别除权。(3)选项C:破产人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但是担保物依然是破产人所有的物,因此债权人享有别除权。

  15.

  【答案】D

  【解析】破产程序终结前,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其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的清偿部分。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D

  【解析】(1)选项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2)选项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

  2.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

  【答案】BC

  【解析】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答案】ABCD

  5.

  【答案】ABCD

  【解析】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选项A);(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选项BD);(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选项C);(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6.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7.

  【答案】ABC

  【解析】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选项A);(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选项B);(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选项C)。

  8.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这是《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资不抵债的认定。

  9.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10.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属于破产费用。

  11.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规定,债务人财产虽然不足以支付所有破产费用,但是破产案件的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相关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同意,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12.

  【答案】AB

  【解析】(1)选项C: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2)选项D: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13.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2)选项B: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当按照破产债权数额而不是实际分配额确定,否则会不适当地扩大其责任范围,使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变成连带责任;(3)选项C: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

  14.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15.

  【答案】ABC

  【解析】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三、案例分析题

  【答案】

  (1)B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李某、赵某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在本题中,李某、赵某未缴足出资,B律师事务所有权要求李某、赵某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

  (2)甲、乙、丁不能参与本案,丙可以参与本案。①根据规定,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视为有利害关系,因此,甲不得参与本案;②根据规定,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视为有利害关系,因此,乙不得参与本案;③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视为有利害关系,在本题中,丙4年前曾任A公司债权人D公司的监事,此时不具有利害关系,可以参与本案;④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视为有利害关系。在本题中,丁自2016年至今一直担任A公司的法律顾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得参与本案。

  (3)E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得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在本题中,债务人的债务人E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F公司)对债务人(A公司)的债权,故不能抵销。

  (4)2017年12月A公司对G公司的清偿,B律师事务所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5)对H公司发现的A公司无偿转让运输车辆的行为,H公司可以追回,并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根据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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