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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cpa考试经济法备考试题及答案11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2月15日]  【

  三、综合题

  1、西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10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10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11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5万元。

  (3)2010年12月16日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甲公司于2011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发生费用2万元。

  (5)2011年6月19日贸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伤害,遭到损失3万元。

  (6)除上述事项外,贸易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280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650万元、长期负债13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其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并分别说明理由。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4)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小数点保留2位)

  2、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甲公司的某一位债权人以债务人在申请时没有缴纳诉讼费用为由,对其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甲公司听说后随预先交纳了一部分破产诉讼费用。后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万元。

  2.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

  (1)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

  (2)应付账款包括:

  ①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5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②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

  ③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

  3.甲公司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被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4.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5.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债权人以债务人在申请时没有缴纳诉讼费用为由,对其破产申请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

  (2)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3)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说明如何分配?

  (6)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说明理由。如果是破产债权,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并列出计算过程(金额保留至元)。

  3、假设2012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认为提出申请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有一位保证人提供了保证,该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完全可以清偿其债务,本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产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

  ①在2010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一辆;

  ②2011年2月,东方公司放弃了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的货款债权;

  ③2011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

  (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

  ①2011年10月,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②2011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利用公司20万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③2012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

  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0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后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东方公司称申请破产的债权人的债权有连带责任保证不具备破产原因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东方公司处置财产的情况,哪个行为应当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并说明理由。

  (3)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东方公司前董事的行为,管理人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5)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东方公司与宏达公司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能否继续?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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