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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提分试题及答案(14)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0月11日]  【

  三、案例分析题

  1.2017年1月1日,北京优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实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破产受理前,实业公司曾与相关当事人签订过三份租赁合同,管理人对租赁合同的查实和处理情况如下:

  (1)2016年5月1日,实业公司将自己购买的一套商铺出租给一家旅游公司,租期为3年,2017年2月15日,管理人在未征得承租人该旅游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了该租赁合同。

  (2)2016年6月5日,实业公司与某电脑公司订立租赁合同,实业公司从电脑公司处租赁服务器五台,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共5万元。租赁合同成立时,实业公司便向电脑公司支付了全部租金,电脑公司向实业公司交付了服务器。2016年10月15日,实业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五台服务器所有权人的身份将服务器全部以市场价格15万元全部出售给不知情的A公司,当天,A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人民法院受理实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电脑公司和A公司同时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和交付该五台服务器时,管理人方才得知服务器已被实业公司出售给A公司。

  (3)2016年8月3日,实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订立租赁合同,实业公司从建筑公司处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赁期间为9个月,租金共12万元。当日,实业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了租金,建筑公司向实业公司交付了塔吊。2017年3月15日,管理人因重大过失未得知该塔吊为租赁所得而将该塔吊以65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B公司。当日,B公司付清了全部价款,管理人向B公司交付了塔吊。当建筑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出租给实业公司塔吊并出示相关租赁合同时,方得知该塔吊已被管理人误卖给了B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在未征得承租人旅游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了该租赁合同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管理人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管理人未得到对方同意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分)

  【点评】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管理人不能随意解除:(1)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不能解除;(2)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不能解除;(3)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管理人一般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单方解除。

  (2)电脑公司是否可以对该服务器行使取回权?并说明理由。A公司已经支付的15万元价款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电脑公司可以对服务器行使取回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且动产依照规定已经交付的,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况,所有权人无权追回。本题中,由于该服务器并未交付给A公司,不满足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此时电脑公司依然有权对该五台服务器行使取回权。(3分)

  ②A公司应就支付的15万元价款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实业公司)占有的他人财产(电脑公司)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A公司),第三人(A公司)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电脑公司)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A公司)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规定处理: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本题中,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实业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将服务器出售给A公司,因此A公司只能就支付的15万元价款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清偿。(3分)

  【点评】这一问考察了《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破产法》中的运用。这里是针对债务人将占有的他人财产违法转让的行为,这是无权处分行为,所以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注意转让行为发生的时间,如果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相关债权是作为普通债权;如果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债权是作为共益债务。

  (3)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塔吊?并说明理由。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此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正确答案』①建筑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返还塔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B公司符合善意取得的各项要件,建筑公司无权向B公司取回该塔吊。(1分)

  ②首先,建筑公司可就转让塔吊造成自己的损失以共益债务清偿;其次,如果实业公司财产随时清偿不足以弥补建筑公司损失,建筑公司可向管理人或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分)

  【点评】本问这里,因为是管理人因重大过失未得知该塔吊为租赁所得而将该塔吊出售给不知情的B,所以B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而塔吊原权利人建筑公司的损失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因为这是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而且这里管理人有过错,管理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2.2011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价款为600万元,甲公司于2011年3月19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A保证人为甲公司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11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

  (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拒绝付款;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付款。

  (2)丁要求乙付款,乙认为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丁不能对其直接要求付款,因此拒绝付款。

  (3)丁要求A担保人代为付款,A同意付款。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影响汇票有效性的记载事项有哪些?甲的理由能否成立?

  『正确答案』影响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是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上述绝对记载事项缺一则该汇票无效。(2分)

  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1分)

  【Answer】The records that affect the validity of the draft are absolute records.The absolute records of a draft includes: the wording of the draft; the commission of unconditional payment; the amount determined; the name of the payer; the name of the payee; the date of issue; and the signature of the drawer.The draft is invalid if lacking anyone of above items.

  The place of issue and the place of payment are the relative record items.Recording or not does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of the draft.Therefore, the reason of Jia‘s refuse payment is false.

  (2)承兑人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承兑人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因此承兑人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2分)

  【Answer】The reason for the acceptor’s refuse payment is invalid.This is a draft with payable in adefined time after the issuance, the bearer shall present the draft for payment within 10 days from the date of maturity, and the time for Ding’s presentation of paymen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so the reason for the acceptor's paymentrejection is invalid.

  (3)丁要求丙、乙、A代为付款,属于行使什么权利?

  『正确答案』丁要求丙、乙、A代为付款,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1分)

  【Answer】Ding who requires Bing, Yi, and A to pay on behalf of Dingis exercisingthe right of recourse.

  (4)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乙所说的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2分)

  【Answer】Yi’ reason is invalid.According to the Law of Instrument, the bearer may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 against any one, several or all of them without following the order of the debtor of the draft.Therefore, thatYing asking Bing to pay first, in the debtor's order, is invalid.

  (5)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追索权?

  『正确答案』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票据而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的权利,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因此,A保证人履行了票据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权。(2分)

  【Answer】The guarantor A has the right of recourse afterhe assumed the liability of guarantee.According to the Law of Instrument, the guarantor becomes the bearer after he paying off the debts to the ex-bearer,and has the right of recourse against the guarantee and his predecessors.Therefore, the guarantor A can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 to the drawer Jia Co.after he fulfils his liability of guaranty.

  3.农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生公司”)是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初级农产品加工与出口,因市场不景气,最近2个会计年底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已经被上交所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为挽救农生公司财务困难,2017年2月15日,收购人张某与农生公司达成以下重组方案:

  (1)农生公司将全部资产及负债出售给其控股股东刘某。刘某将其持有的农生公司的60%股权卖给了张某,张某将其持有的海河公司60%股权作为对价转让给刘某。刘某用其获得的海河公司60%股权向农生公司支付全部资产及负债的对价。农生公司再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分别向海河公司剩余两名股东王某、李某购买其持有的海河公司25%、15%的股权。海河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在2016年10月5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从原公司股东周某手中取得相应股权。已知海河公司资产总额为农生公司资产总额的80%。重组完成后,农生公司主营业务将为“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与销售”。

  (2)农生公司向王某、李某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公司1月26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3)张某和王某承诺,其持有的农生公司股份36个月不转让,李某承诺其持有的农生公司股份12个月不转让。

  2017年5月16日,农生公司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对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通过。在表决时股东耿某认为该次重组将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此提出异议并投了反对票,但公司依然通过了该决议,于是耿某要求公司以市场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农生公司股份。

  农生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新龙投资公司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农生公司股票,大幅抬升了农生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农生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底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已经被上交所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如果之后首个会计年度与第二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会产生什么后果?

  『正确答案』首个会计年底仍为负值是暂停上市,第二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仍为负值是终止上市。(1分)

  根据规定,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证交所应当暂停该公司股票上市。(1分)

  公司因净利润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证交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1分)

  (2)根据资料(1),这里的重组行为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构成借壳上市。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然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没有达到100%以上,但可能导致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构成借壳上市。题目中控股股东由刘某变为张某,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而且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构成借壳上市。(3分)

  (3)根据资料(2),发行股份的价格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发行价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2分)

  (4)根据资料(3),股份限售期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张某和王某的限售期符合规定,李某的限售期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王某限售期12个月符合规定。李某在2016年10月5日取得海河公司股权,距离重组时间不足12个月,因此股份限售期应当是36个月。(3分)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这符合豁免情形,无需要约收购;收购人张某承诺限售期36个月符合规定。(2分)

  (5)2017年5月16日股东大会的召开与表决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首先,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题目中是“视频会议”,不符合规定。(2分)

  其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题目中“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通过”符合规定。(2分)

  (6)新龙投资公司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农生公司股票,抬升其股票价格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正确答案』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1分)

  4.2014年6月,李某要去A市实习,于是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期2年,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

  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花去1500元。

  2014年7月,王某拟将房屋出售给刘某,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由于王某暂时不能办理过户,刘某于是申请了预告登记。王某将房屋出售的消息告知了张某,张某认为王某出售房屋没有事先通知自己,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王某与刘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8月,王某急于偿还一笔借款,将房屋抵押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时银行方得知刘某申请了预告登记。后来刘某多次催告王某交房办理过户,但王某置之不理,刘某于是通知王某解除合同。

  一个月后,银行再次要求王某办理抵押登记,王某无奈,只好办理。借款到期,王某无法偿还,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朱某以100万元价格拍得,朱某通知张某搬出房屋时,张某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且自己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愿以98万元价格购买此房。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和李某之间的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有效,因为张某转租经过出租人王某同意。(2分)

  (2)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购买热水器的1500元费用?

  『正确答案』有权,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2分)

  (3)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法院宣告王某与刘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无权。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分)

  (4)2014年8月,银行是否取得房屋的抵押权?

  『正确答案』没有。物权法规定,房屋抵押必须登记才能产生抵押权,本案中,由于刘某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在有预告登记的情况下,王某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不发生物权效力。(3分)

  (5)刘某是否有权解除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同解除,预告登记是否还继续有效?

  『正确答案』刘某有权要求解除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如果合同解除,预告登记失效。合同解除导致刘某的债权消灭,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3分)

  (6)朱某能否要求张某搬出房屋?

  『正确答案』不能,因为本案中租赁在先,抵押在后,租赁关系可以对抗抵押权,因此,朱某必须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2分)

  (7)张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正确答案』不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以同等条件行使,本案中张某仅出价98万元,并非同等条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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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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