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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试题及答案(1)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1月7日]  【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

  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租金。

  9月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偿。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偿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甲银行已经承兑,是主债务人,就不能以资金关系为由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进行背书转让,而最终的持票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3) 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题目中,D知道BC之间的纠纷,所以B可以对抗C的事由对抗D。

  (4)D公司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因此D公司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可以在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 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条款的,虽然不属于票据保证,但可以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题目中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因此D公司可以E公司承担合同中的保证责任。

  【案例】2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改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成为甲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原第一大股东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甲拟向丁发行新股,购买丁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

  (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

  (3)丁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将持有甲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的实际控制权,乙和丙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开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书面请求甲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3日,戊和辛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乙、戊、辛公司在收购甲股份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2)乙在收购甲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关于权益变动披露规定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丁与甲的资产重组方案的三项内容中,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会议的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诉?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乙、戊、辛构成一致行动人。所谓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戊辛向乙书面承诺“无条件按照乙的指令行使甲公司的表决权”,构成一致行动。

  (2)乙8月1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戊辛在8.1-8.3又分别购入上市公司2.5%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所以在8.1-8.3期间,戊辛不能继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乙8月16日和9月3日的公告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①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②丁取得的股份在6个月后可以转让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董事会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题目中董事11人,7人到会,符合要求。

  (5)董事会的决议没有通过。根据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题目中董事11人,5人同意,不符合要求。

  (6)法院不受理乙的起诉。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符合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乙持股时间不足180日,不符合要求。

  【案例3】

  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清理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甲于2014年3月认缴增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甲应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少分4次缴足出资,每次不低于50万元。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已经实缴100万元出资。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缴纳剩余出资100万元,甲以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

  2016年4月7日,B公司获悉A公司申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档古典家具。由于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管理人以此为由拒绝其取回家具。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请债权。管理人认为,c公司所主张的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未得到A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之编入债权登记表。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先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登记表,交由第一债权人会议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申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的主席。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拒绝缴纳剩余100万元出资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管理人拒绝B公司取回家具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拒绝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管理人拒绝c公司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管理人指定本所注册会计师为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拒绝缴纳剩余100万元出资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管理人拒绝B公司取回家具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管理人拒绝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登记表。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不能成立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

  (4)管理人拒绝c公司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即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5)管理人指定本所注册会计师为债权人会议主席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案例4】

  甲将位于住宅楼顶楼的房子租给乙,租赁期限2年,月租金9000元,双方对租金支付方式未约定。乙于租赁开始支付了一年租金。

  租赁开始第2个月,房子出现严重漏水,乙要求甲进行维修,甲以合同并未约定维修条款为由拒绝。因房子漏水严重影响居住,乙请人进行维修,并在此期间租住在宾馆花去3000元。

  租赁开始第5个月,乙和其家人出国半年,经甲同意将房子租给丙。丙租赁期间,不当使用造成洗衣机损坏,甲要求乙进行赔偿。

  租赁开始第13个月,甲要求乙按照合同支付第二年租金,乙不同意。

  租赁开始第15个月,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房租卖给自己的姐姐丁并于三日后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乙得知后主张自己优先受偿权遭到侵犯,要求甲就此以及之前维修费和住宾馆费用进行赔偿。丁于次月要求乙搬出此房子。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维修义务?乙能否要求甲支付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住宾馆费用?并说明理由。

  (2)对于洗衣机的损坏,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并说明理由。

  (3)租赁开始第13个月,甲能否要求乙支付第二年租金?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5)乙能否以自己优先受偿权遭到损害主张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6)丁能否要求乙搬离房子?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有维修义务。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能要求甲支付维修费用,但不能要求甲支付维修期间住宾馆费用。根据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对于洗衣机的损坏,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3)租赁开始第13个月,甲不能要求乙支付第二年租金。根据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4)丁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题目中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丁取得所有权。

  (5)乙不能以自己优先受偿权遭到损害主张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6)丁不能要求乙搬离房屋。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租赁期限内,乙可以继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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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xiao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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