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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第一章第二节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5月21日 ]  【

  孟德斯鸠(Montesquieu, 法国启蒙思想家)

  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 和实施依法行政 的主要法律依据。

  依法行政是城乡规范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重要意义: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概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 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小贴士

  简单理解:民法管理、调整民与民关系

  行政法管理、调整官与民关系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即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即行政关系)决定的。

  “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①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政府管理老百姓 )

  ②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国家机关监督政府 )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

  ③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 ,行政救济主体对其提出的申请予以审查,作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决定发生的关系。(错了就赔)

  行政救济主体: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信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等。)

  ④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政府自己内部管理)

  简而言之:

  【习题】下列行政法概念及调整对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

  C.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D.行政法只规范了公共权力的行使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选项A,正确的说法应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选项B,正确的说法应为“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决定的”;选项D,正确的说法应为“行政法规范了公共权力和私权力的行使”。

  二、行政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法源)

  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主要渊源: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依据立法程序 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不成文法一般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 并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在法学上称为法的间接渊源。其主要特点是未经立法程序,而非无文字记载。

  2.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是我国最高阶位的法源。

  (2)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是行政法重要的渊源 之一。

  (3)行政法规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例、办法、规则、规定等名称。

  国务院 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法规 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

  【习题】下列法规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有( )。

  A.《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B.《风景名胜区条例》

  C.《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性法规

  D.《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E.《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部门规章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行政法规一般用条例、办法、规则、规定等名称,条例最多,办法较少,规则与规定很少。

  (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由地方人大 制定,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一般用地名+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和实施细则命名。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5)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规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主体】市级人民政府

  地方性政府规章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考价值 。

  (6)国际条约与协定

  国际条约(以国家名义签订),比如《国际互联网条约》;

  行政协定(由政府签订),比如巴黎协定。

  在我国,国际条约和协定同样是行政法的渊源。

  【延伸】法律文件的效力层级关系

  【习题】下列法律法规的效力不等式中,不正确的是( )。

  A.法律>行政法规

  B.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C.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法的渊源。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D项表述错误。参见教材P4。

  (7)有权法律解释

  有权法律解释是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延伸】

  有权法律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立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 三、行政解释

  全国人大

  地方人大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国务院

  各部委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标准分类:

  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等。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标准分类

  一般行政法: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

  特别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等。

  (3)以行政规范的性质 为标准分类

  实体法: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资格、权能等。

  程序法: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性行政法所规范的权利和义务。

  【习题】下列不属于有权法律解释的是( )。

  A.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

  B.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C.公安部的执法解释

  D.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法的渊源。有权法律解释是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有:(1)立法解释,即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所作的法律解释;(2)司法解释,即由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3)行政解释,即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法律规范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参见教材P5。

  三、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受行政法规范调控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形成或产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 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的关系。具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服务关系、行政赔偿关系及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等。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包括行政法权利的享有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所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 和法律授权的组织 等行政主体 、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

  行政法客体 ,包括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等。

  (1)行政主体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 ,并能独立承担 实行行政决定所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的一方主体。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未必是行政主体 。

  行政主体结构图

  行政法主体结构图

  (2)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权,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具有行政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 ;

  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 ;

  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行政管理中被管理的一方当事人 ;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

  (国家行政权是由行政主体来行使的,代表国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和分配 )

  行政法律关系总是代表公共利益 的行政主体同享有个人利益的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法定性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的,当事人没有选择权。

  (4)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都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特征如下:

  (1)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

  如:只能是交警部门处理你,你不能处理交警部门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

  如:只能按法律条款规定的金额罚款,不能私下达成协议

  (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如:有违法必查处、无违法不得查处,因此:决定了行政纠纷的不可调解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

  (1)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①法律事件:能导致法律后果且不以人的意志转移。

  如:闯完红灯后产生的后果。

  ②法律行为:能发生法律效力由人的意志行为产生。

  如:是否去闯红灯。

  (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规定的转变为现实的权利与义务。

  【例如】例如原告的起诉行为和法院的受理行为相结合导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

  (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一方当事人发生了变化或者内容发生了变化,从而产生变更。

  【例如】某公司由食品生产制造改为医药生产制造。

  (4)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例如】某公司去工商部门进行企业资质的注销,二建注册转一建注册。

  【习题】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A.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

  B.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产生的

  C.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D.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具有行政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的一方当事人。

  【习题】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知识和城乡规划的实践,下列对应关系中不正确的是( )。

  A.建设项目报建申请并受理——行政法律关系产生

  B.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报建总图——行政法律关系产生

  C.在建项目在地震中灭失——行政法律关系变更

  D.建设单位报送竣工资料后——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E.已报建项目依法转让——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法律关系。选项ABE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变更;选项D报送竣工资料后,后续还有内容,因此行政法律关系没有消灭。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原则

  用来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 以及行政行为 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的基础性法则。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是一个有机整体,体现着相同的原则或准则。

  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 ——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

  基本原则 ——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所有行政法律规范;

  特别原则 ——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行政法规范。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具有其他原则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 。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等。

  3.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3)行政合法性的其他原则

  ①法律优位原则

  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抵触的都以法律为准。

  ②法律保留原则 ( 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得为之 )

  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一般而言只要涉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事项必须由法律授权。

  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③行政应急性原则

  某些特殊情况下,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抵触的相关措施。

  【例如】非典时期对政府对人员采取的隔离,房屋征用等措施。

  (4)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

  【消极行政】

  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如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等。这类行政应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

  【积极行政】

  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等,这类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权限内积极作为,“法无禁止,即可作为 ”。

  【习题】行政法制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 )。

  A.依法行政

  B.积极行政

  C.廉洁行政

  D.为民行政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

  4.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点

  ①行政目的和动机合理

  ②行为内容和范围合理

  ③行为和方式合理

  ④手段和措施合理

  (2)自由裁量权

  概念: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 的权力。合理性原则的产生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5.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

  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 。

  【注释】只要有一个行政行为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

  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

  【注释】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

  二者的关系:合法性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合理必合法;行政活动要做到二者的统一。

  【习题】下列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要点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B.行政的主体和对象合理

  C.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

  D.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点: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

  6.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 ,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

  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 ,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

  (2)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的基本方略 。

  (3)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 等内容组成的。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

  不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根本就谈不上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

  【知识点】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3)依法行政基本要求

  【习题】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是( )。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正当

  D.自由裁量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五、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1)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 ,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如: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

  (2)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属法律,即以法律为依据

  裁量性质,行政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就未来事项做出预见性的规定;

  单方意志,即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性行为;

  效力先定,行政行为一旦做出,无论是否合法,对行政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强制性质,即强制性,如遇障碍,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实现;

  无偿性质,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如收税)、维护和分配都应该是无偿的。

  2.行政行为的内容

  (1)权益的赋予与剥夺

  赋予权益:

  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新的法律上的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力和利益。

  权能,权利所具有的功能。

  剥夺权益:

  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力和利益。

  权利可理解为是一种资格,行为与否的自由,行为的合法性 。

  赋予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授益行政行为 ”,颁发驾照;

  剥夺行政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侵益行政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

  (2)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设定义务:

  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

  义务。如接受纳税决定、拘留决定。

  设定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称命令,设定不作为义务的则称禁令。

  免除义务:

  是指行政相对人原来承担或本应承担的义务的解除,不再要求其履行义务。如免除某些纳税人纳税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表现为原来承担的义务或享有的权利范围扩大或缩小 。

  例如:房产证加名

  (4)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

  确认法律事实:

  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如确认违法建设的事实。

  确认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和存在的范围予以确认。如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

  总之,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解除和变更 。

  3.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一旦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和作用,表现为一种特定的法律约束力与强制力。

  【习题】根据行政法学,下列属于行政行为效力的是( )。

  A.公信力

  B.确定力

  C.拘束力

  D.执行力

  E.公定力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表现为: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公定力。

  4.行政行为的生效与合法的要件

  (1)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一个行政行为只有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是合法的 。

  【习题】一般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包括( )。

  A.即时生效

  B.自动生效

  C.受领生效

  D.告知生效

  E.附条件生效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行为。一般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2)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①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②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权限规则实施行政行为。

  ③内容合法:行政行为中体现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权利、义务的影响与处理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程序合法: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如:说明身份、听取意见等。

  5.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即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①抽象行政行为

  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

  【核心特征】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

  ②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件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于措施的行为。

  【核心特征】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与具体化

  简单理解:

  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制法

  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执法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 对象的范围作标准。

  ①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例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 。

  ②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许可 。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划分。

  ①羁束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的行政行为 。例如:税务机关征税。

  ②自由裁量行为

  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高铁车厢内吸烟,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可否主动做出行政行为为标准。

  ①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

  ②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 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例如:颁发营业执照、核发用地规划许可等。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

  ①单方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单方意思的表示,无需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

  ②双方(多方)行为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行政协定等。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行政行为是否应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①要式行政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必须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

  ②非要式行政行为

  不需要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例如:公安机关对醉酒司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

  (7)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

  ①作为行为

  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等。

  ②不作为行为

  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中规定,对游行、集会申请,主管机关对申请“预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8)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权作用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

  ①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②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形式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为。

  ③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机关按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行为。

  【习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属于( )。

  A.具体行政行为

  B.依职权行政行为

  C.依申请行政行为

  D.单方行政行为

  E.外部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六、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内涵

  一般指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者达到某个目标,预先设定好的方式、方法或步骤。

  程序的作用:规范操作,提高效率 。

  ●广义行政程序

  有关行政的程序 (行政行为的程序、解决行政案件的程序)

  ●狭义行政程序

  行政主体实施其实体行政法权力,履行其实体行政法义务,依法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 的总和。

  2.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

  (1)行政程序的基本规则必须由法律规定 ,不得由行政部门自行设定、变更或撤销;

  (2)行政程序必须向利害关系人公开 ,并设置适当的程序规则予以保障;

  (3)公民的权利或义务因某种行政行为而受到影响时,在该行政行为作出以前,应有适当的程序规则保障其获得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的公正机会 ,必须设定必要程序规则,保证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证据得到行政本部门的充分尊重。如:听证

  (4)行政程序具有中立性原则 ,保障行政裁判人员的独立性,建立回避制度,引入分权制衡机制等;

  (5)凡有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必须设有效的行政救济程序 ,并预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6)行政程序的设置应以最小成本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以达到设定的目标,充分体现合理原则。

  【简而言之】

  事前说明理由、事中征求意见、事后告知权利

  3.行政程序的类型及价值

  (1)行政程序的类型

  ①内部和外部行政程序-使用范围

  ②法定和自由裁量程序-法律明确规定

  ③事前和事后行政程序-适用时间

  ④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程序-职能标准

  ⑤普通和简易行政程序-环节步骤

  (2)行政程序的价值

  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 ,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在行政公正和效率之间起到平衡的作用。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 -公开文件、决定及行政过程等

  公正原则 -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

  正当原则 -行政行为正规性和逻辑性

  参与原则 -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

  复审原则 -行政行为的失误难以避免,应进行复核

  效率原则 -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结果

  5.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

  ①内涵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 。(申辩权、听证权、辩护权等)

  ②具体要求

  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 (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事实依据、法律根据等)。

  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 。

  ③主要作用

  尽可能防止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 ,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既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失。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障碍或阻力 ,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

  ④程序

  >>表明身份 -使行政相对人自觉予以配合,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通知(书面、口头) -通知内容包括:事由、行政相对人信息、对行政决定有关事项提出意见的机关和时限、可以听证的,告知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和申请时限等。这是行政主体的义务 。

  (2)听证制度

  ①概念

  【广义听证】:

  在一定的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主持下,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行政管理中的某一个问题进行论证的程序。

  【狭义听证】: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和质询 。

  反应参与原则-核心制度

  ②分类

  行政听证可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等。

  ③内容

  听证会一般应公开举行 ,任何人员都可以参加,但公幵举行有可能损害公共安全和被告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听证程序的参加人员】

  原告-行政主体中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或部门

  被告-实施违法行为并将要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参与人-与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听证程序举行与费用】

  举行-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特例不公开 )

  费用-费用由国库承当,当事人不承担费用

  (3)回避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与其处理的行政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 ,为保证处理的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平性 ,依法终止其职务的形式并由其他人代理的一种程序法制度。

  回避制度真正价值-保证公正性

  (4)信息公开制度

  凡涉及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予以保密的以外,有关行政机关都应该依法向社会公开 ,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可以依法查阅复制。

  (5)职能分离

  指行政主体审查案件的职能和对案件裁决的职能,分别由内部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 ,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制度。

  职能分离调整的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

  (6)时效制度

  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 ,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

  若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时,法律明确规定了时间限制;时效制度保障了行政行为及时作出,避免因为时间的拖延、耽搁造成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防止和避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 ;有利于稳定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 。

  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的期限、违反行政时效的法律后果、对违反时效制度的司法审查 。

  (7)救济制度

  广义救济-对行政行为的救济

  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救济、司法机关对行政相对方的救济,以及其他救济方式。【例如】国家赔偿

  √狭义救济

  行政相对方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其上级机关、或法律、规范规定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监督检查程序

  【习题】下列听证法定程序中,不正确的是( )。

  A.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B.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C.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D.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程序。选项B,公开举行听证有可能损害公共安全和被告的合法权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行政主体也可以作出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决定。

  七、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 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即法律责任)。

  (1)行政违法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可以表现为: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等。

  行政违法一经确认 ,一般可溯及行政行为发生时即无效 。

  【习题】根据行政法学知识,下列哪些属于行政违法的表现形式( )。

  A.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

  B.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

  C.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

  D.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

  E.法人违法和自然人违法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违法可以表现为: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等形式。

  (2)行政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

  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国家机关追究 。

  2.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 已经构成了违法;

  ②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 ;

  ③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

  ④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的职责或法定义务 为前提。

  以上四者必须全部满足,才能追究法律责任

  3.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承担形式受限制 )

  【方式】停止、撤销、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返还权益、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职务行为,不直接承担责任,惩戒性 )

  【方式】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损失等。

  (3)行政相对方

  【方式】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履行法律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接受行政处罚等。

  4.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1)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轻微违法应通过批评教育与适当的行政制裁结合处理。

  (2)责任法定原则

  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事先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3)责任自负原则

  谁违法谁承担法律责任。

  (4)主客观一致

  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必须是其违反法定的义务或法定职责 ,同时应当与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

  【习题】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是( )。

  A.劝诫原则

  B.惩罚原则

  C.主客观分开原则

  D.责任自负原则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主客观一致。

  八、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

  1.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概念

  (1)行政法制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行政机关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 行使行政职权 的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2)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权利、义务,或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情况 直接进行行政监督检查的行为。

  2.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1)权利机关-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全方位监督

  (2)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行为监督

  (3)行政自我-上下级→日常监督

  (4)政治监督-党派、政治团体→行为监督

  (5)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监督(不具法律效力)如: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信访 等。

  3.行政法治监督的基本原则

  ①依法行使职权;

  ②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③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④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督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⑤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

  4.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行政监督:对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 进行监督,采取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等方式。

  行政法制监督:对行政主体行为合法性 的监督,采取权力机关审査、调查、质询和司法审查、行政监察、审计等方式。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结构图

  5.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证。 坚持和完善行政管理的法制监督制度,有利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直接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化的发展水平。

  【习题】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属于( )范畴。

  A.行政法制监督

  B.权利机关的监督

  C.行政监督

  D.政治监督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行政监督又称行政执法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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