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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规划管理与法规》精简资料4_第2页

考试网  [ 2017年5月21日 ]  【

  2.有关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性措施:

  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物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3.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4.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5.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的材林。

  6.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公路法》进行修改。

  1.适用范围。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2.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3.基本原则。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4.公路分级。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上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1m的公路用地。

  6.有关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2.基本原则。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3.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为集贸市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保护方针。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4.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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