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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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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知识点:其他“小众”结算途径_第2页

  考点3:委托收款(★)(P107)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适用范围

  (1)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签发托收凭证

  (1)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托收”的字样;

  ②确定的金额;

  ③付款人名称;

  ④收款人名称;

  ⑤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⑥委托日期;

  ⑦收款人签章。

  (2)“开户行”的记载

  ①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②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③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4.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

  ①付款人应于接到银行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②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付款人(包括银行和单位)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但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拒绝证明。

  考点4:国内信用证(★★)(P108)

  (一)概述

  1.概念

  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2.性质

  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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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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