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①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②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宁波、青岛、厦门、大连、深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①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提示】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p50略)
3.会计岗位的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①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②兼任限制: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③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提示】不再强调具有“会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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