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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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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精讲:第一章_第2页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各种纠纷解决途径之间的关系

  1.横向关系经济纠纷——仲裁或民事诉讼(或裁或审)

  注:劳动争议只能是先“劳动仲裁”,再诉讼。

  二、仲裁

  1.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①以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为基础;②自由选定仲裁委员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独立仲裁原则——①仲裁机关独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独立于其他仲裁机构);②仲裁行为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3)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

  2.仲裁机构

  (1)设置

  ①在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根据需要在地级市设立;

  ②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组成

  ①主任:1人;

  ②副主任:2-4人;

  ③委员:7-11人;

  ④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少于2/3。

  3.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

  (1)不能仲裁的纠纷:“婚收监抚继”纠纷

  (2)行政争议

  (3)两种特殊仲裁:

  ①劳动争议仲裁;

  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4.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口头无效)

  (2)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对②或③项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民事诉讼

  1.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纠纷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审判制度

  (1)合议制(3人以上单数)

  (2)回避制度(自行回避和请求回避)

  ①适用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②适用的情形:

  (a)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c)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3)公开审判——例外:

  →应当不公开: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两审终审

  例外:一审终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3.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①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例外:“被告就原告”

  (a)对不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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