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各种纠纷解决途径之间的关系
1.横向关系经济纠纷——仲裁或民事诉讼(或裁或审)
注:劳动争议只能是先“劳动仲裁”,再诉讼。
二、仲裁
1.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①以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为基础;②自由选定仲裁委员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独立仲裁原则——①仲裁机关独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独立于其他仲裁机构);②仲裁行为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3)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
2.仲裁机构
(1)设置
①在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根据需要在地级市设立;
②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组成
①主任:1人;
②副主任:2-4人;
③委员:7-11人;
④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少于2/3。
3.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
(1)不能仲裁的纠纷:“婚收监抚继”纠纷
(2)行政争议
(3)两种特殊仲裁:
①劳动争议仲裁;
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4.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口头无效)
(2)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对②或③项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民事诉讼
1.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纠纷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审判制度
(1)合议制(3人以上单数)
(2)回避制度(自行回避和请求回避)
①适用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②适用的情形:
(a)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c)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3)公开审判——例外:
→应当不公开: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两审终审
例外:一审终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3.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①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例外:“被告就原告”
(a)对不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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