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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出版资格考试《基础知识》模考题八_第8页

来源:华课网校  [ 2018年03月26日 ]  【

  第31题

  试题答案:ACE

  考点:

  ☆☆☆考点9:缣帛;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利用蚕丝织造丝绸的国家。甲骨文中已有 “丝”、“帛”、“桑”等字,说明在殷商时已用蚕丝织造缣帛。至于将缣帛用于帛书,当在丝织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以后。从文献记载看,缣帛与简牍常并称“竹帛”,故当在同期流行。丝织品有“帛”、“缯”、 “缣”、“素”等名称,因而帛书也有“缯书”、“缣书”或“素书”等称谓。

  帛书的出现是书籍载体的一次重大变化。缣帛质地轻薄柔软,易于着墨书写,易于携带收藏,便于阅览,克服了简牍体积大、分量重、不便携带展读等缺点。由于缣帛幅面较大,较之竹简还更适宜绘画制图。但是,缣帛价格较贵,不可能在民间得到广泛使用。

  现在能够看到的最完整的帛书,是1973年在长沙出土的“马王堆帛书”。这批帛书中有两部《老子》的抄本,一部记载战国时苏秦、苏代等人言行的佚书(共28篇文,后定名为《战国纵横家书》),以及《周易》、《春秋事语》、《五星占》、《相马经》等20多种作品,计 10余万字。十分可贵的是,其中还存有彗星图谱、古地图以及《五十二病方》中的导引图。这批帛书大都写在上下幅宽48厘米的整幅帛上,并画有极细的朱丝栏。有的帛上抄有几种书,在每一种书的首行上端有一墨钉标志,表示一种书的开始,书名则写在正文的最后,并标明字数。出土帛书有卷轴和折叠两种存放形式。折叠式是先对折成双幅,再折为四幅、八幅,呈长方形置于漆盒内。卷轴式帛书则卷绕在一根长条形木片上。

  帛书在书籍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它已不是直接取材于自然界的原始材料,而是人工制造的编织物。这种具有良好质地的书写材料,启发人们去寻找更价廉物美的替代物,最终导致了纸的发明。

  第32题

  试题答案:BCD

  考点:

  ☆☆考点21:活字印刷的规模;

  总的看来,活字印刷在中国古代出版业中并没有广为推广。活字印刷的汉字出版物,从古代出版物的总量来看,微不足道。相比之下,活字印刷的维吾尔文出版物却较为流行。其中原因,可能与方块汉字数量多、制作活字耗时耗力太多,而产品批量又较小有关。

  第33题

  试题答案:CDE

  考点:

  ☆☆☆☆考点34:官办出版机构;

  清朝末年,官办出版机构主要是由地方官绅创办的,大致上有两类:

  1.地方官书局同治二年(1863年)在南昌设江西书局。同治三年,曾国藩攻下太平天国天京(今南京)后,又以重兴文化为名,奏请设立书局,刊印古籍。随之成立的有金陵官书局(又名“江南书局”)、浙江官书局、湖南官书局(又名“思贤书局”)、湖北官书局(又名“崇文书局”)、广雅书局等。这些书局多仍用雕版印刷,刻印传统古籍。其中金陵官书局由莫友芝主持,聘请汪士铎、张文虎、李善兰、冯煦等名士校刊,选用善本,故所印各书质量上乘,为学林所重。浙江官书局由俞樾主持,先后刊刻两百余种,选用善本精校重刻,有“局本之冠”之称。广雅书局刊《广雅丛书》等三百余种,藏版多至十五六万片。然而,官书局处此西学东渐、学术日新之际,终为传统经籍刊印之余绪,一息尚存而已。

  2.洋务派创办的出版机构

  这类出版机构也是我国近代最早的翻译机构,附设于洋务派创办的学校和工厂内。洋务派在与列强的外交活动中,深感若不了解各国的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便无法与各国交涉,因而希望选派青少年学习外国语言文字,翻译欧美书籍。

  首先是京师同文馆于同治元年成立,附属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1902年1月)并入京师大学堂。同治二年又有上海同文馆的成立。同文馆在培养外交和洋务人才的同时,翻译出版了大量西方书籍,其中以丁韪良的《万国公法》,毕利干的《化学指南》、《化学阐原》影响最大。同治五年,海关税务司在上海设置印务所,九年改名为海关总署造册所,设印刷厂,出版贸易年报、海关统计报告、中外贸易物资介绍以及方便外籍人士学习汉语的双语工具书等书籍。出版物多用中英文对照,所设印刷厂是我国最早具有外文排字能力的印刷机构。

  工厂附设的翻译出版机构,有福州船政学堂和江南机器制造总局翻译馆,而尤以后者为著。江南机器制造总局翻译馆成立于同治七年,是近代中国最大的官办翻译出版机构,先后聘请了59名中外学者翻译西书,出版了一批军事、应用技术、医学和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方面的著作,以及部分史志、政治类著作,总共20个学科 199种。据梁启超《西学书目表》、徐维则《东西学书录》统计,所译军事著作占全国此类书的一半以上;医学著作完整、系统以及影响之大,独步国内;社科书较少,但如《佐治刍言》、《东方交涉记》、《列国岁计政要》、《日本学校源流考》、《保富述要》等,也都影响很大。

  光绪二十二年,盛宣怀奏请清廷批准创办上海南洋公学,并于次年正式成立。南洋公学所附译书院自编出版新式教科书,打破了西学教育以使用教会出版物为主的局面。该院出版的《蒙学课本》三编,是我国学校正式使用的第一种新式教科书。

  第34题

  试题答案:ACE

  考点:

  ☆☆☆☆考点25:重大选题备案的手续;

  1.出版单位在将重大选题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

  (3)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2.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新闻出版总署自决定受理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出意见。期刊中涉及的重大选题,也适用这些规定。

  第35题

  试题答案:ACE

  考点:

  ☆☆☆☆☆考点29:书号、刊号、版号使用的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犯规者要受到惩处(详见本章第四节)。

  1.严禁买卖书号、刊号、版号。1997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该文件还进一步明确,出版工作者不得为不法书商提供证明材料和办理有关手续,以掩盖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非法行为;出版单位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中以任何名义搞任何形式的“体外循环”或虚假“体内循环”;出版单位不得将书号、刊号、版号和经济创收指标等承包到编辑部或个人,不得在异地设立编辑机构。

  2.禁止“一号多用”。“一号多用”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多种图书使用同一个书号;二是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等包含几个分册的图书,在每分卷(册)分别定价的情况下,仍各个分卷(册)共同使用一个书号。“一号多用”违反了书号使用的规定,给出版管理造成了混乱。1994年11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通知》规定,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书号,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都应该单独使用书号。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的书号使用,应根据该书的定价方式确定: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别销售的,每分卷(册)应分别使用书号,分别统计品种;若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拆开按卷(册)销售的,可作为一个品种使用一个书号。

  对于“一号多用”的,一律按违反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给予没收所得利润与罚款等处罚。

  3.不准“以书代刊”。1989年2月新闻出版署规定,对下列 “以书代刊”的行为必须制止: (1)以书号出刊。

  (2)以出版丛书的名义变相出刊。

  (3)出卖书号给予他人出刊。

  第36题

  试题答案:ABCE

  考点:

  ☆☆考点32:与出版有关的奖励措施;

  1.《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支持、鼓励出版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

  (1)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2)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3)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4)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这一规定从内容上明确了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范围,体现了出版行政管理的导向。这就意味着,出版单位要把具有这些内容的优秀出版物作为出版的重点,优先予以安排;出版行政部门应对这些出版物的出版给予支持,包括利用各种有关资金给予资助、补贴,在出版物评奖中予以倾斜,等等。

  2.党、政府和行业协会对优秀出版物以及为发展、繁荣出版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譬如:评选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的“一本好书奖”,评选“国家图书奖”和“中国图书奖”;每五年评选一次“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在全国出版单位年检的基础上评选优秀出版单位、良好出版单位;每五年评选一次“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每两年评选一次“百佳出版工作者”,每两年评一次“韬奋出版奖”,等等。

  第37题

  试题答案:ABCE

  考点:

  ☆☆☆☆☆考点33:与出版有关的惩罚措施;

  国家有关出版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各种组织机构都应该严格遵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机构,如果实施了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就必须予以惩戒,责令其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等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经营出版物的业务。这种审批制度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

  2.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出版物刊载的内容,同时列出了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及其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规的具体行为包括:

  ①出版、进口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②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复制、发行。

  ③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2)违规行为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①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由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②有上述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这些行为相关的罪名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声誉罪,侮辱罪,诽谤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制品罪,等等。

  3.非法出版中学小学教科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该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出版单位出卖书号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或者发行单位未经批准举办各种境外出版物展览,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出版单位变更原登记事项,未依照国家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2)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上报备案。

  (3)出版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

  7.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各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开展管理活动中,应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负责,公正无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对此专列条文,明确规定:“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处分的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第38题

  试题答案:ABD

  考点:

  ☆☆☆☆考点20:出版社财务管理的内容;

  基于出版社财务管理的目标,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筹资、投资和剩余分配三个方面。

  1.筹资。这是指资金的筹集活动。出版社的资金来源一般有权益资本和借入资本两种。目前,作为国有单位的出版社,其权益资本是国家投入或增拨的资本;借入资本是债权人提供的信用和贷款。出版社为了实行规模经营,增加出书品种和出版更多更好的精品而需要增加投入时,既可以向国家申请增拨资金以扩大权益资本,也可以采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取得借入资本。但是,在国家财政尚不够充裕的时期,前者往往较难实现,故一般较多采用后者。

  2.投资。这是指以收回资金并取得收益为目的的资金流出。企业投资一般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是指其全部回收期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投资,如出版社投资兴建附属的排版中心,购买机器、设备等。短期投资是指其全部回收期不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或者能随时予以变现的投资,对于出版社来说,主要是指对图书出版的投资。例如,出版社计划要出版一部工具书,就需要一笔资金用于前期的编辑活动。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这就是出版社的短期投资。对于图书出版的投资,一般按出书计划掌握和控制,并由财务部门考核其资金回收期。至于卷帙浩繁,出版周期特长的大型辞书、成套书、丛书等,由于投资涉及的时间长,风险大,决策时必须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投资的机会成本,以提高投资效益和降低投资风险。

  3.剩余分配。按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资本的增值部分,即前述G'大于G的差额,是企业新创造的价值。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需要作出预算分配方案。根据有关规定,这些资金一般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以及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等。

  第39题

  试题答案:BCE

  考点:

  ☆☆☆☆☆考点29:出版社的图书质量管理制度;

  图书是出版社的产品。它的质量好坏、高低,主要取决于出版社的各个生产环节,因而出版社的质量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对出版社质量管理起着关键性作用的则是质量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各出版社都须坚持执行的图书质量管理基本制度主要有八项,另外还有几项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制度。

  1.选题集体论证制度

  图书质量首先来源于选题质量。建立选题集体论证制度,能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以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论证方法,共同把好选题关。关于选题集体论证的具体做法,详见《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的第三章第二节。

  2.选题报请审核备案制度

  (1)每年拟实施的选题,要列入年度出版计划按国家规定申报备案。

  (2)重大选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关于选题申报备案制度的具体做法,详见本书第三章“出版行政管理”。

  3.三级审稿责任制度

  三级审稿责任制度,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审稿制度。详见《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的第三章第四节。

  4.责任编辑制度和编辑持证上岗制度

  图书的责任编辑由出版社指定,一般由初审者担任。责任编辑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加工整理(包括督察助理编辑或其他编辑的加工质量)和校样的通读工作,使稿件的内容更完善,体例更严谨,材料更准确,语言文字更通达,逻辑更严密;还要消除一般技术性差错,防止出现原则性错误;还要负责对整体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为保证图书质量,可以根据稿件情况,适当增加责任编辑人数。

  因为编辑在保证图书质量上具有关键的作用,所以,编辑人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来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未获得中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5.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

  校对是出版流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直接影响图书的质量。出版社要配备足够的具有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专职校对人员,负责校对工作。每出一种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出版专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专职校对人员为责任校对。一般图书的专业校对应不少于三个校次并至少通读一次,重点图书、工具书等应相应增加校次。终校必须由本出版社具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据付印清样输出的胶片必须经过核对。关于这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的第五章“书刊校对”。

  6.出书后的评审制度

  出版社要成立图书质量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具有出版专业高级职业资格的编辑人员以及社会上的专家学者组成,定期对本社新出版图书的质量进行认真的审读、评议。出版社根据评议结果,奖优罚劣,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质量有问题的图书及其责任者作相应处理。

  7.其他几项制度

  上述各种制度是各出版社在任何时候都应执行的,具有普遍性。此外,还有一些个别性的、在某些较特殊情况下须执行的制度。例如:

  (1)特殊图书外审制度。这是将书稿送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审读。适用于两类选题:一是需申报备案或专项报批的选题,稿件应该送请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其中的重大政策问题、涉外问题等;一是学术性、专业性特别强的选题,出版社的编辑觉得单凭自己的水平难以把握稿件内容的正确性,需要送请社外的有关专家审阅。

  (2)各学科交叉审读制度。这是由各学科的编辑互相交换审读稿件。多适用于大型工具书的选题。因为大型工具书往往会有各学科的交叉问题(如百科性辞书中的某些条目就可能涉及知识跨度极大的诸多学科),通过各学科编辑的交叉审读并各有侧重地把好专业知识关,可以避免或大大减少重复、遗漏或相互矛盾等失误。

  (3)专家通读及专项检查制度。这是聘请各方面专家对己按学科分别进行编辑加工整理的稿件合在一起后作全面的或跨学科的专门检查。这一制度对确保大型工具书的编校质量尤其必要。因为原来分学科处理的稿件,相互间肯定有许多不统一、不平衡、欠呼应的地方,其他方面也难免有遗漏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专家在通读合在一起的书稿时发现和解决。此外,还需对一些涉及全书各学科的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如《辞海》的专项检查内容就有字形、注音、中国古今地名、外国古今地名、外文、译名、图片、图名、图注、参见系统等项目。

  第40题

  试题答案:ACE

  考点:

  ☆☆☆☆☆考点2:出版物成本的总体构成;

  出版物的全部成本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41题

  试题答案:BCD

  考点:

  ☆☆考点29:其它定价法;

  我国出版业比较常用的定价法是:成本定价法和印张定价法。而主要见于国外出版业的定价法是:理解价值定价法、需求差别定价法和随行就市定价法。

  第42题

  试题答案:BDE

  考点:

  ☆☆☆☆考点3: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不仅指地域的适用,还包括对主体与客体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关于我国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

  1.国籍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国籍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互惠原则

  这是根据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便体现了这一原则。一个国家对著作权怎样实行保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有严格的国界限制,这也就是上面所说的地域性的体现。两个国家若签订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某个国际公约,便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作者以国民待遇,在本国地域内根据本国著作权法律的规定保护他们的著作权,这便是互惠原则的体现。1992年10月,我国参加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4月,我国参加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在此之前,我国还分别与美国和菲律宾签订过有著作权保护内容的《中美贸易协定》和《中菲文化协定》。因此,我国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涉外著作权关系正常化。现在,我国作者的作品可以在一百多个国家受到著作权保护,同样,我国也要保护与我国有著作权相互保护关系的一百多个国家作者的作品。

  两个国家若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或者没有共同参加某个国际公约,则不相互保护对方作者的著作权。

  3.地域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的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款中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外国人、 无国籍人的作品是在中国境内第一次出版;如已在中国境外出版过,然后再在中国境内出版,就不能称为“首先出版”。第四款中的“同时出版”不一定指同一天出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则视之为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品,我国法律予以保护。

  第43题

  试题答案:BDE

  考点:

  ☆☆考点19: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等的著作权保护期;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和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给予保护。适用这一保护期限的作品,还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

  ☆☆☆考点20: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是指作者身份尚未确定。因为连作者是谁都无法确定,就更无从知道其是否在世,何时去世等,所以,这类作品的保护期便无法适用“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的一般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便根据其身份情况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44题

  试题答案:ACD

  考点:

  ☆☆☆考点19:退修信概述;

  退修信是出版单位将稿件退回作者要求进行修改时写的信。需要退修的稿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经审读后认为基本可用但尚需作一些修改的;一是经审读后认为有一定基础但尚未达到出版水平,需要修改后再决定取舍的。虽然稿件退修的意见也可与作者面谈,但写信告知更为适宜:一是写信便于观点鲜明地提出问题,道理也可说得明确、充分一些;二是便于作者随时查看,不会忘记;三是有证可查,不致口说无凭。写信退修的缺点,是不能当面听取作者的意见,相互商讨。

  退修信一般由初审者撰写,并综合复审、终审的意见。大多在复审后便起草退修信,并征求终审意见后以出版单位名义正式发出。但是,对那些内容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稿件,最好终审后或三个审级的人员共同讨论以后再写。

  第45题

  试题答案:ABDE

  考点:

  ☆☆☆☆考点51:书刊广告文字的特点;

  书刊广告文宇具有以下特点,

  1.针对性。每种出版物总有其特定的读者对象,广告文字要针对这些特定读者对象的年龄、职业、生理、心理、文化程度、爱好 等方面的不同特点而采用不同的写法。譬如,针对老年读者与针对 低幼儿童的书刊广告,文字就应该有很明显的区别:前者可以比较 深沉、庄重,不妨运用诗词典故等,而后者则要求浅显易懂、生动形象、富有童趣。

  2.时效性。除了一些世人公认的长销书之外,一般的书刊都是有时间性的。因此,书刊广告文字要体现出这种时间性,注意突出书刊宣传的时间性效果,尤其是期刊的广告,要特别注意时效性。如果刊物是1月份出的,却到3月份再做广告,显然是“马后炮”、“无用功”。

  3.地域性。书刊广告应注意针对不同地域的读者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宣传。承认地域的差别,实事求是地进行宣传,可能更易于打动人。企图面向所有人的广告,有可能被所有人忽视。

  4.媒体适应性。为书刊广告选择媒体时,要作多方面的考虑,除了广告的价格外,媒体的受众对象是需要认真考虑的。撰写的广告文字,要根据媒体性质、传播特点及受众对象等作出恰当的选择,切忌以“统发稿”的形式撰写供所有媒体发布的广告文字。否则,往往难以收到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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