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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西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流程

来源:华课网校  [ 2020年08月12日 ]  【

山西省 2020 年度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报 考 手 册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0.08)

  手册内容:

  一、考试简介二、专业设置三、考试时间

  四、考试报名五、报考条件六、应试须知

  七、告知承诺八、考场规则九、违纪处理

  一、考试简介

  出版专业技术资格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 68 号)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是新闻出版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设定依据是《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94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95 号)、《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 41 号)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 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45 号)。

  相关网站:

  中国人事考试网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人事考试专 http://rst.shanxi.gov.cn/rsks/

  二、考试设置

  考试设中级和初级 2 个级别,每个级别设 2 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主、客观题混合试

  卷,应试人员均须在 1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表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

  三、考试时间

  2020 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定于 10 月 11 日举行(表二)。

考试名称

级别

专业

考试科目

 

007.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03.中级

 

02.出版 2 科

1.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级)

2.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

01.出版 1 科

2.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

 

04.初级

 

02.出版 2 科

1.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初级)

2.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初级)

01.出版 1 科

2.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初级)

  表二:2020 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及时间表

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 月 11 日

9:00—12:00 (3.0 小时)

1.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初级)

14:00—17:00(3.0 小时)

2.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初级)

  四、考试报名

  (一)网上报名

  报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 台进行,登录网址:

  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

◀ 中国人事考试网-2020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报名官网入口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人事考试专栏: http://rst.shanxi.gov.cn/rsks(网上报名)

  报名流程:

  查看公告—注册登录—学历核验—网上填报信息—签订电子承诺书—网上交费—准考 证打印—考试—成绩查询—资格审核—证书领取。

  (二)考试收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 18 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 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 号)的规定,山西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表三):

  逾期未完成网上交费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名称

 考试科目

上缴考务费

省组织考试费

 考试费

出版专业 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

考试

1.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初级)

18.00

50.00

68.00

2.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初级)

18.00

50.00

68.00

合计

36.00

100.00

136.00

  表三:山西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单位:元)

  (三)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领取证书工作由山西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资格审核工作在考试成绩公布后进 行。考试成绩公布后,资格审核部门将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的报考信息 及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具体审核时间、地点、形式见《资格审核通知》。

  所需提交资料:

  1. 《2020 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审核表》一份(详见《资格审核通知》附件,下载打印,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2. 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相关受聘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报考免试部 分科目的人员,需提供相关受聘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参加资格审核的,

  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四)信息核验1.在线核验

  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 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已注册报考人员须报考前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 续报名。

  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在线核验通过的报考人员,可直接报名交费。

  2. 人工核查

  下列报考人员须进行人工核查: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 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

  所需提交资料:

  (1) 《不实承诺或考试违纪违规报考人员承诺书》一份(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本人签 字);

  (2) 《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3) 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相关受聘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与现工作地相关的山西户籍或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或社保卡)原 件及复印件一份;

  (5) 报考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需提供相关受聘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要求:以上需提供的复印件纸张规格均为 A4。

  未按照要求参加现场人工核查的,按考试报名无效处理。

  3. 核验流程

  (1) 学历(学位)证书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 名,在报名开始后可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

  (2) “未通过”和 “需人工核查”的,在网上填报信息后,上传学历(学位)等证书电子版照片(格式为 jpg,大小为 100 至 300k 之间),信息确认后,由报考人员承诺符合报名条件后,方可交费参加考试。

  (五)报名注意事项

  1. 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觉遵章守纪,诚信报名考试,抵制舞弊,维护公平,严 格执行规定的报考条件。

  2. 报考人员报名前须认真阅读报考手册、报考须知,详细了解考试政策和纪律规定,掌握网上报名操作方法,自觉遵守报名协议。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须本人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

  3. 使用网报平台报名必须进行用户注册和上传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进行 报名。上传的照片必须使用网报平台提供的“证件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处理后方可被 网报平台识别。

  报名初级资格考试的,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在上传学历材料时,上传 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电子照片(格 式为 jpg,大小为 100 至 300k 之间);

  在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须上传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的意见书电子照片(格式为 jpg, 大小为 100 至 300k 之间)(详见报名公告附件)。

  4. 报考级别为“免一科”的报考人员,须上传相关受聘文件的电子照片(格式为 jpg, 大小为 100 至 300k 之间)。

  5. 报考人员须真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谨慎确认!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 修改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后修改报名信息;缴费成 功后任何信息不能修改,如有差错,责任自负,请谨慎填写报考信息。

  6. 资格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在山西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现工作单位所在地须在山 西,并且有与现工作地相关的山西户籍(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或社保卡)。

  7. 报名平台用户名或密码忘记的,无法通过“预留问题”及“预留手机短信”自行找回的,可通过浏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人事考试专栏(http://rst.shanxi.g ov.cn/rsks/)”下的“常见问题-关于申请找回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平台注册信息的操作说 明”进行找回。

  五、报考条件

  基本条件: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初级资格条件:

  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也可参加本年度考试)。

  (二)在 2001 年 8 月 7 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资格条件:

  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 5 年。

  (二)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 4 年。

  (三)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 2 年。

  (四)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 1 年。

  (五) 取得博士学位。

  (六) 在 2001 年 8 月 7 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 4 年。

  (七) 在 2001 年 8 月 7 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在 2001 年 8 月 7 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 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 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 算时间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互联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可报名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六、应试须知

  (一)考试用品

  1. 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迹墨水笔、2B 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2. 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3. 各科目均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在答题前务必注意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

  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在专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

  (二)重要提示

  1.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2. 应试人员未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或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网上交费的,视为放弃报名。

  (三)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以《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2020 年版)为准。

  七、告知承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 知 书

  一、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

  〔2019〕54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 号)要求,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以及本考试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中关于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报名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承诺。

  三、报考人员报名时,不再需要提交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等相关证明。资格审核部门(机构)依据报考人员报名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并通过网络核验、 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报考人员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

  四、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由人事考试机构和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 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五、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 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按照告知承诺制 规定。上述报考人员须按《报考须知》中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的规定办理报考相关 事项。

  六、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 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 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考场规则

考场规则

  (一)考试开始前 30 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两

  证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对。考试开始 5 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开始 2 个小时内不得退场, 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

  (二)应试人员进场、退场必须进行签到、签退确认,自觉接受身份核对、携带物品检查。

  (三)应试人员应严格按考试要求携带考试用品。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四)考试开始时,应试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

  (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错漏填涂,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志。

  (五)应试人员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次序不对、 字迹模糊或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有皱折、污损等问题,可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处理。

  (六)应试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用笔在规定位置作答,书写要清楚、工整,填涂要规范、整洁。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传递任何物品。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 考场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共同创造文明和谐应试环境。

  (八)考试结束时,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经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收卷并允许后,方可 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应试人员应服从管理,接受监督,诚信应试。对未按规定作答,旁窥、交头接耳、 打手势,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传递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利用通讯工具接收、发送考试信息,扰乱考试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16 年 9 月修订)

  九、违纪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31 号)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 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 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 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 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 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 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 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 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 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 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 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 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 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 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节选)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 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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