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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章节考点:第四篇(3)

来源:考试网  [2019年3月27日]  【

第八章 汽车库、修车库防火

  第一节 汽车库、修车库的分类

  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 2.0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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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汽车库的分类

  (1)按照停车数量和建筑面积分类:Ⅰ、Ⅱ、Ⅲ、Ⅳ类。

  (2)按照高度: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单层汽车库、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

  2.0.4 地下汽车库: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 1/2 的汽车库。

  2.0.5 半地下汽车库: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 1/3 且不大于 1/2 的汽车库。

  2.0.6 多层汽车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 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7 高层汽车库: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3)按照停车方式的机械化程度: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普通车道式汽车库。

  (4)按照汽车坡道:楼层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错层式汽车库、交错式汽车库、采用垂直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的汽车库。

  (5)按照组合形式:独立式汽车库、组合式汽车库。 (6)按照围封形式:敞开式汽车库、封闭式汽车库。

  2.0.8 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9 敞开式汽车库: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 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 50%的汽车库。

  二、修车库的分类

  (1)根据修车库车位数和建筑面积:Ⅰ、Ⅱ、Ⅲ、Ⅳ类。

  (2)根据修理汽车车型:小型汽车修车库、大中型汽车修车库及综合修车库。

  (3)根据修理汽车的性质:普通修车库和专业修车库。

  (4)根据修车库的位置:附建于其他建筑首层的修车库、独立修车库、附建于公共停车场库的辅助修车库。

  普通修车库包括一般的小轿车、客车、货车的修车库;专业修车库包括甲、乙类物品运输车,消防车、贵重物品押运车等特殊车种的修车库。

  第二节 汽车库、修车库的火灾危险性

  1.起火快,燃烧猛

  2.火灾类型多,难以扑救

  3.通风排烟难

  4.灭火救援困难

  5.火灾影响范围大

  【2015 年真题】某修车库设有 7 个修车位。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该修车库的防火分类应为( )类。

  A.I B.Ⅱ C.Ⅲ D.IV

  【答案】B

  第三节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要求

  一、总平面布局

  (一)一般规定

  4.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0.3 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

  •当停车数量不大于 3 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6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

  •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

  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1.7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贮存量不大于 1.0t 的甲类物品库房;

  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 5.0m³/h 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 5 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1 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 2 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4.1.8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1.9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1.10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二)防火间距

  4.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2.1 的规定值增加 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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