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购物中心、高层综合楼
要点三:购物中心、高层综合楼
1.建筑分类
2.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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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房、单、多层 |
高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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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
三级 |
一、二级 |
裙房、单多层(一、二级) |
6m |
7m |
9m |
高层 |
9m |
11m |
13m |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间距不应小于3m;与燃气调压站(二级、单层、中压)间距不应小于12m;单多层一二级与四级公共建筑间距不应小于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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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间距不足处理: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50084--2001)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拆除防火间距内的原建筑。
3.防火分区
1)
建筑部位 |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
备注 |
高层建筑(地上部分) |
15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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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多层建筑(一、二级) |
2500m2 |
地下管理用房、消防控制室、电影院区域 |
地下、半地下建筑 |
500m2 | |
1000m2 |
地下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设备用房、电影院观众厅 | |
地下部分汽车库 |
20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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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式汽车库 |
13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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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地下人防电影院观众厅,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②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③设置在高层建筑主体内的营业厅、展览厅,不应大于4000m2。
3)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等方式进行连通。
4.构造防火
1)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
②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③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窗时,百叶窗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窗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
②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③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④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⑤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②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③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④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⑤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⑥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5)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②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③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④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⑤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5.平面布置
1)消防控制室
①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1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②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③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乙级防火门。
④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甲级防火门)
2)会议厅、多功能厅
会议厅、多功能厅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地上二层或地上三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②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③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3)电影院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②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地上二层或地上三层;确需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③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④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4)地下商场营业厅、展览厅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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