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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初级个人理财知识点辅导:理财产品(计划)的政策监管

来源:考试网  [2017年9月16日]  【

  理财产品(计划)的政策监管:

  1、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2、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做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本行储蓄存款与理财计划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3、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者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顾客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4、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的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5、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6、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7、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8、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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