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商业银行业务规则
(一)存款业务规则
1.存款及办理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规则
(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由银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否则,由银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
商业银行有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或其他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行为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并由银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对个人储蓄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对单位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
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并由银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贷款业务规则
1.贷款业务指标
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2.贷款业务风控规则
(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3)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4)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其中,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及其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在发放贷款额度、担保额度条件等方面违反公平原则给予关系人较一般借款人优越的条件。
(5)同业拆借。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6)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人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7)商业银行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贷款业务保障规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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