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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专项题训练之人民共和国刑法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5月26日]  【

  第6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中规定,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哪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

  B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重伤二人以上,

  C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D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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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题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 )。

  A不报、谎报事故罪

  B纵火罪

  C盗窃罪

  D危险物品肇事罪

  E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A, D, E

  答案解析:《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第8题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A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B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C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D造成间接经济损失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E造成事故损伤工作日在105日以上300日以下的。

  答案:A, B, C

  答案解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第9题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下列哪些行为的可以共同犯罪论处( )。

  A现场值班员未向当班负责人报告事故

  B矿长李某的弟弟雇人私下监禁了事发现场人员,阻止并恐吓工人,禁止其报告事故。

  C事故发生班组人员直接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D事故发生单位于2小时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

  E未报告事故伤亡人数

  答案:A, B

  答案解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10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

  B增加重伤十人以上,

  C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D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E增加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答案:A, B, C, D

  答案解析: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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