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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知识点:劳动合同法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2月3日]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

  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

  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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