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2、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3、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4、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是:①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②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③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④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⑤施工组织设计;⑥拟进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⑦工程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⑧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花名册。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①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②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施工单位;③收益人是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④意外伤害保险与建设工程工期相同。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的措施:①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②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③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撤出作业人员。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②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③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直接责任人员;⑤注册执业人员。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是:①警告;②责令限期改正;③责令停业整顿;④罚款;⑤降低资质等级;⑥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5、对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做出的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6、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发生丢失的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8、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自收到材料45日作出答复。
9、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许可证自收到材料30日作出答复。
10、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记录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许可证复印件或者证明文字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1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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