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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3)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5月25日]  【

  16.特种设备事故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①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②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③压力容器、管道有毒介质泄漏,15万人以上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①10≦x≦30死亡,或50≦X≦100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X≦1亿元;②600兆瓦锅炉安全故障240小时;③泄漏造成5≦X≦15万人转移的;④游乐设施滞留100人以上24≦X≦48小时的。

  (3)较大事故:①3≦X≦10死亡;或者10≦X≦50以下重伤或者1000≦X≦5000万元经济损失。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③有毒泄漏造成1≦X≦5万人转移的;④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①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者1≦X≦1000经济损失;②有毒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③电梯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X≦12小时的。

  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

  1.高度物品目录共54种,包括苯、苯胺、汞等。

  2.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高度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

  3.高度物品作业场所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4.21

  1.立法原则:以人为本、权责一致、责罚相当。

  2.追究范围包括7类范围: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

  1.这是我给第一部全面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规。

  2.原则: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四不放过”原则。

  3.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4.通过人员伤亡的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社会影响将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5.特大事故:30人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重大事故:10≤X≤30人死亡,或50≤X≤100人重伤,5000≤X≤1亿元经济损失。

  较大事故:3≤X≤10人死亡,或10≤X≤50人重伤,1000≤X≤5000万元经济损失。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6.有事故报告义务的主体: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7.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不得超过2小时)——上一级安监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

  8.事故发生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补报。

  9.事故调查特别规定:提级调查(提1级或者2级)、升级调查、跨行政区域调查和法律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10.升级调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依照本条例应由上级人民政府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1.特别重大以外的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一地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员参加。

  12.国家和省、设区的市、县分别负责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3.事故调查组属性:法定性、临时性、专业性、建设性。成员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的有关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同级工会。邀请单位是检察机关。

  14、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人民政府指定。调查时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是不超过60日。

  15.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法律属性:真实性、证据性、建议性、不可复议、诉讼性。不可复议、诉讼的原因:提交调查报告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16.事故处理批复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做出的有行政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事故处理批复虽然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约束力,但是不是而且不能替代有关机关根据事故批复对事故责任者下达的行政处罚等文书。

  17.行政相对人对事故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以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工伤保险条例》-2011.1.1

  1.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

  2.无证照等单位员工受伤害或职业病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家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3.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事故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4.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即以一个周期内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度,确定征缴的额度。

  5.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6.工伤:(1)工作时间、地点,因工受伤(2)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收尾工作受伤(3)工作时间、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职业病(5)因公外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7.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2)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中受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8.工伤保险申请时限30日,申请时效1年。

  9.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0.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伤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11.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2)从工伤保险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3)退休后停发津贴,享受养老保险。

  12.死亡待遇:按规定从工伤保险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补恤金分配: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儿童在此基础上增加10%。(3)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为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3.影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若被借调,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但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可约定补偿办法。

  14.出境工作的参加当地,国内中止,不能参加当地的,国内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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