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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第二章第三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考试网  [2017年5月2日]  【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利 , 并在《安全生产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一、 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   建议权   批评权   检举权   控告权   拒绝权   安全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   赔偿请求权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 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 措施 ,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控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 从业人 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 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 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从业人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 从业人员发 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

  对于从业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

  (1) 遵章守规 , 服从管理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服从管理 ,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 应当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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