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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生产法知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7

来源:考试网  [2016年1月18日]  【

  七、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安全评价机构违反证书管理的处罚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有关安全评价规则的处罚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1.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2.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4.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5.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7.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8.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9.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10.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四)撤销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1.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2.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3.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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