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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答案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8月22日]  【

  试题三

  1.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投标有效期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

  理由:投标有效期应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2)不妥之处: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为30天。

  理由:确定投标有效期应考虑评标所需时间、确定中标人所需时间和签订合同所需时间,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

  2.事件2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人要求招标控制价下浮l0%。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有关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

  (2)不妥之处:仅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理由: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3.事件3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不妥之处:招标人要求合同条款中不得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有关规定,合同条款应约定在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事件4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人组织最具竞争力的一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理由: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不妥之处:招标人在现场口头解答了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理由: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或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5.针对事件5,评标委员会的处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责编:liu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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