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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培】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10-30  【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保证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不断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毕业后医学教育的范畴,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及急救技能的合格临床医师,包括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全科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市建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领导以及专家组成的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中心和市医师协会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和教学基地标准、培训大纲、培训考核的规定,开展培训医院和教学基地的评估认定、培训标准细则制定、培训过程指导和考试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成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培训规划、培训质量监督与评估、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修订,指导、督促、协调各学科专家组的工作。

  第三章 培训医院

  第七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和教学基地内进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 培训医院要成立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实职能管理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原则上每100名在培住院医师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督促培训学科成立科主任负责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小组,履行对培训对象的指导带教、考核和管理职能。

  第九条 各培训医院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招录培训对象人数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卫生服务需求和培训容量拟定招录计划,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通过,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招录工作。

  第十条 各培训医院按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组织招录,并将录取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培训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9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及中医全科2个中医学科开展。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医院带教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以及《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接受以提高临床思维和实践能力为主的科室轮转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年限为3年。医学专业学位毕业研究生根据其已有的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测评结果,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

  第十四条 培训对象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由培训医院自行组织。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中心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达到执业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医院应组织和指导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结业综合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自2010年起,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市新进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培训期间,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对象劳动关系委托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第十九条 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同工同酬。

  第二十条 培训对象为非上海生源的应届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培训期间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及《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持《上海市居住证》者符合本市规定的居住证转户籍条件后,按现有规定申请办理居转户。

  第二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者,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本市设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另行制定。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医院、社会共同承担。

  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等给予必要补助。政府补助要与相应的考核结果挂钩,并建立预拨清算制度。

  培训医院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尽可能妥善解决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的住宿问题。

  鼓励培训医院、教学基地或社会力量设立专门用途的资金,用于优秀住院医师、带教老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医院同意,延长期内只签订培训协议,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原则上顺延期限不超过3年。但培训对象须完成原劳动暨培训合同期限内所规定的轮转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沪卫科教〔20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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