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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学影像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10-18  【

  医学影像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

  医学影像科病人数量多、病种复杂、涉及的相关学科非常多,包括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等。近年来,医学影像技术飞速发展,已成为这些临床学科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疗效评估必不可缺的手段。此外,作为医学影像学组成部分的介入放射治疗学亦已成为当前三大治疗体系(内科治疗体系、外科治疗体系、微创治疗体系)中微创治疗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且在临床治疗中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医学影像科医师,除应熟悉本专业知识外,尚需了解相关学科常见病种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才有可能经过3年培训成就一名合格的医学影像科医师。基于此目的,作为医学影像科医师培训基地除对本学科有一定规定外,还要求相关科室具有相当的医疗水平。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医学影像科医师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基地所在医院基本条件

  1.基地所在医院应为综合大学医学院或医科大学的附属医院或教学基地(实习医院),并且是各相关三级学科齐全的综合性大医院。专科医院可依附于所在地的综合性医院,作为培训基地的组成部分。

  2.日门诊量≥3000人次。

  3.日急诊量≥100人次。

  4.病床数≥800张。

  5.各相关科室提供的检查病种能够满足培训要求,即包括各系统的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所提供进行介入治疗的病种亦要涉及各个系统。

  (二)医学影像科的基本条件

  1.放射科

  (1)科室规模:日检查例数(包括门诊、急诊、住院病人)≥300例次,具体要求如下:

  1)普通X线检查≥120例次。

  2)CT检查≥80例次。

  3)MRI检查≥30例次。

  4)日均介入治疗病人≥1例次。

  (2)诊疗疾病范围:

  1)放射影像学学科应按器官系统分类的亚专业设置进行临床工作,包括胸部影像(肺、心脏、乳腺、大血管等)、腹部影像(消化、泌尿、生殖等)、神经影像(中枢神经、头颈五官)、肌骨关节影像、介入放射治疗等。影像诊断病种要涉及神经、呼吸、循环、消化、泌尿生殖、内分泌、骨肌等各个系统的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且比例要适宜,疑难病比例在5%左右。

  2)介入治疗要涉及多系统、多病种,包括经血管内和非血管病变治疗两大范畴。

  (3)医疗设备:

  1)500mA以上大型X线机≥1台。

  2)CR或DR机≥2台。

  3)乳腺机≥1台。

  4)大型DSA机≥1台。

  5)多层螺旋CT机≥1台。

  6)高场强(1.5T及以上场强)MR机≥1台。

  7)具有科室或医院规模的PACS网络系统,并可应用于教学。

  (4)医疗质量:

  1)影像诊断符合率(包括与手术、病理对照和临床最终诊断对照)≥85%;

  2)介入治疗有效率≥90%;且并发症发生率≤5%。

  2.超声医学科

  (1)基本条件:日检查例数(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病人)≥300例次,具体要求如下:

  1)腹部≥70人次。

  2)浅表器官≥30人次。

  3)周围血管≥30人次。

  4)心脏≥60人次。

  5)妇产≥70人次。

  6)其他(床旁、急症、胸部、腔内、介入、术中等)≥40人次。

  (2)诊疗疾病范围:

  1)腹部、浅表器官、周围血管、心脏、妇产、超声引导下穿刺诊断等六个方面;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超声医学科必须至少有其中的四个诊疗范围。

  2)介入治疗为建议项目。

  (3)医疗设备: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10台。

  (4)医疗质量:超声随访诊断符合率≥80%,以随访记录为准,定期统计分析。

  (5)为保证质量,接受受训住院医师的人数,每个基地每期(批)≤6名。

  (6)有教学设备、示范教室等教学设施。

  (7)近3年未有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医疗事故。

  3. 核医学科

  (1)基本条件:独立科室,工作场地大于600m2。月检查例数≥400例次,治疗例数≥5例次,具体要求如下:

  1)单光子显像检查≥200例次。

  2)正电子显像检查≥50例次。

  3)体外分析检查≥250例次。

  4)功能测定检查≥10例次

  5)放射性核素治疗≥5例次。

  (2)诊疗疾病范围:

  1)核医学诊断(包括单光子和正电子显像、功能测定及体外分析)病种要涉及神经、呼吸、循环、消化、泌尿生殖、内分泌、血液、骨肌等各个系统的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且比例要适宜,疑难病比例不小于5%。

  2)核素治疗开展甲状腺疾病(包括甲亢、分化型甲状腺癌术后复发或转移);恶性肿瘤骨转移瘤骨痛和难治性恶性肿瘤的放射性核素粒子组织间植入等的核素治疗。

  3)功能测定包括甲状腺吸131I功能试验、肾图和尿素呼气试验等。

  4)体外放射分析包括甲状腺等各种内分泌激素、蛋白质和肿瘤标志物等。

  (3)医疗设备:

  1)SPECT(包括SPECT/CT)≥1台。

  2)正电子显像设备(包括PET/CT、PET/MRI、PET、符合线路SPECT)≥1台。

  3)甲状腺功能测定仪≥1台。

  4)体外放射分析测定仪≥1台。

  5)放射性污染检测或监测仪≥1台。

  (4)医疗质量:

  1)影像诊断符合率≥90%。

  2)核素治疗有效率≥90%。

  (5)辐射防护及安全:

  1)具有国家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相关证件及有关辐射防护的规章制度。

  2)院、科两级的辐射防护专门机构及人员(可兼职)。

  3)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体检、休假、个人剂量监测。

  二、医学影像科医师培训基地师资条件

  (一)放射科

  1.人员配备:

  (1)放射影像科指导医师与受培训者的比例应为:主任医师(或教授)、副主任医师(或副教授)、主治医师(或讲师)与受培训者的比例不低于1∶2∶4∶8。

  (2)放射影像科医师组成包括:60岁以下主任医师(或教授)≥1人,副主任医师(或副教授)≥2人,主治医师(或讲师)≥4人。

  (3)放射影像学科应按器官系统的亚专业划分进行放射影像学诊断和介入诊疗等日常临床工作。

  2.专业指导医师条件:

  (1)指导医师应至少为具有专业研究生学历的主治医师(或讲师)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主任医师(或教授)或副主任医师(或副教授)。

  (2)指导医师应从事放射影像专业临床及教学工作在5年以上。

  (3)主任医师(或教授)和副主任医师(或副教授)应有自己的亚专业研究特长,并在最近3年内于专业核心刊物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相关论文≥2篇。主治医师亦应在最近3年内于专业核心刊物或全国大型专业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科研论文≥1篇。

  3.放射影像科住院医师培训专业负责人条件:

  (1)应至少为具有专业本科学历的主任医师(或教授),且取得主任医师(或教授)职称在3年或以上,为博士生导师者优先。

  (2)从事放射影像专业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超过10年。有自己的研究方向,近3年在国内、外重要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临床学术论文≥3篇。

  (3)至少在本地区放射影像学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本地区或全国放射影像学相关学会或协会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二)超声医学科

  1.人员配备:

  (1)超声医学科的指导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指导医师与受培训者的比例应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与受培训者的比例为1∶2∶4∶8。

  (3)指导医师组成结构:主任医师≥1人,副主任医师≥2人,主治医师≥5人,博士、硕士应占科室专业人员总数的40%。

  2.专业指导医师条件:

  (1)指导医师应至少具有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和主治医师的职称。

  (2)指导医师应从事本专业临床诊疗至少在5年以上。

  (3)作为指导医师的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应有自己专业研究方向,并在最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SCI论文)上发表相关原著性论文至少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原著性论文至少3篇;主治医师应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原著性论文至少1篇。

  (4)介入超声指导教师应经过正规培训,并从事介入超声工作5年以上。

  3.超声医学科住院医师培训专业负责人条件:

  (1)应至少具有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已取得主任医师职称。

  (2)已从事超声医学专业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至少15年,有专业研究方向,在最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至少2篇或核心期刊论文至少4篇。

  (3)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与超声医学相关的科研成果鉴定或奖励,或目前以负责人(至少排名前三)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的科研项目。

  (4)在北京地区超声医学界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核医学科

  1.人员配备:

  (1)核医学科指导医师与受培训者的比例应为:主任医师(或教授)、副主任医师(或副教授)、主治医师(或讲师)与受培训者的比例为1∶1∶2∶4。

  (2)核医学科指导医师组成包括: 主任医师(或教授)≥1人,副主任医师(或副教授)≥1人,主治医师(或讲师)≥2人。

  (3)核医学科至少有1个特色诊疗项目或研究领域。

  2.专业指导医师条件:

  (1)指导医师应为具有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主治医师(或讲师)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主任医师(或教授)或副主任医师(或副教授)。

  (2)指导医师应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在5年以上。

  (3)主任医师(或教授)和副主任医师(或副教授)应有自己专业研究特长,并在最近5年内于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过相关论文。主治医师亦应在最近5年内于专业核心刊物或全国大型专业会议上发表过论文。

  3.核医学科住院医师培训专业负责人条件:

  (1)学科带头人应具有专业硕士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已取得主任医师(或教授)职称。

  (2)从事核医学专业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超过15年。有自己的研究方向,近3年在国、内外重要专业期刊上发表临床学术论文1篇以上。

  (3)获得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与核医学相关的科研成果鉴定或奖励,且目前仍在承担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科研项目,并有独立科研经费。

  (4)在本地区核医学界具有较高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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