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质量工程师 > 政策法规 > 文章内容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职业道德规范

考试网(www.examw.com)  2010年6月19日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浙江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纲要》,加强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保证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两大职能.正确履行,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质量技术监督队伍,特制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检测人员、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和行为的准则,必须坚决遵照执行,以维护质量技术监督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

  第三条 本《规范》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社会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领导干部规范

  一、政治坚定,忠诚积极。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党和人民把好关,掌好权,保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对党的事业积极忠诚,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热爱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

  二、努力学习,积极进取。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完整、准确地把握理论的科学体系,提高政治思想修养、文化理论水平,转变观念,开拓进取,努力改造世界观,为党的事业奋斗终生。

  三、公仆意识,服务至上。在任何时候和情况下,都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观念,确立科学、明智的权力意识,正确处理权力与法的关系;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向人民负责。

  四、大公无私,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于律己,不谋私利,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为人处事正派公道。

  五、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讲团结,明事理,相互支持,相互谅解,胸怀宽广,不计恩怨,顾全与服从大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与发扬民主集中制,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坚持原则,忠于事实。坚持真理,坚持原则,以党的事业为最高准则;忠诚老实,忠于事实,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调查研究,增强科学决策。

  七、遵纪守法,以身作则。自觉、模范地遵守和维护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个人收入申报、重大事项报告与礼品登记的规定,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作用和干部的带头作用,虚心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人员规范

  一、努力学习,提高素质。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熟练掌握运用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与处理日常工作的能力。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热爱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社会的责任感,工作有条不紊,处事认真负责,恪尽职守,踏实勤恳,忠诚老实,实事求是。

  三、办事公道,工作高效。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按规定办事,公正客观,不偏不倚。工作不拖、不推、不压、不扯皮,提高工作效率,讲究工作质量,对自己的工作与行为负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文明行政,热情服务。举止大方,待人热情,语言文明,尊重人格,以理服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为基层、为企业服务,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行为。

  五、清正廉洁,公私分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及各有关部门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勤政廉洁,公私分明,不假公济私,不收礼、不贪污、不受贿,杜绝吃、拿、卡、要、报的现象,不开人情绿灯,坚决克服地域保护。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规范

  一、实行五公开制度

  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

  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向社会公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事程序的规定。

  3、公开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送达行政相对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二、做到十不准规定

  1、不准参加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严禁在执行公务时喝酒。

  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3、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与个人擅自处理案件。

  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