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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几个问题_第3页

考试网(www.examw.com)  2006年9月28日  

   第四,侵权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产品质量责任诉讼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2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从程序法上的规定来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案件分属二种不同的专属管辖范畴;实体上,它们也是二种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法院应以不同的案由,分别立案处理。实践中,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民事诉讼的二便原则,由一个法院同时受理合同责任案件和侵权责任案件,以提高办案效率,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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