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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10日]  【

  陕西省水利厅发布了《关于转发水利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具体详情如下:

关于转发水利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日,水利部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对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管理,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报

   即日起,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采取不见面方式受理,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要求向受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经受聘单位审核后按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方式流程

  受聘单位将拟申请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人员的有关材料原件扫描成PDF文件,发送至邮箱(sxsljs@126.com)申请初审,通过初审后将纸质申请材料寄送到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注册并核发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寄送受聘单位。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承诺书;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聘用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须为社保部门盖章原件(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背面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

  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承诺书;延续注册申请表;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聘用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须为社保部门盖章原件(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3.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承诺书;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与现聘用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须为社保部门盖章原件(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4.申请注销注册的,应当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1.认真填报信息。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申请由受聘单位统一办理,不接受个人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人员务必认真填写注册基本信息,受聘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认真核实,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对申请注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认真规范执业。水利造价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从事执业活动。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接受不少于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3.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水利造价工程师实行信用监管,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按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实施监管和惩戒,相关信息及时推送部省有关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公开。

  联系地址:西安市尚德路150号陕西省水利厅3号楼118室

  附件: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陕西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7日

  原文地址:http://slt.shaanxi.gov.cn/sy/tzgg/202112/t20211209_2203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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