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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咨询工程师《政策规划》章节考点:第十章第三节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9年6月11日 ]  【

  三、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一)分领域重点任务

  (1)森林。健全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2)草原。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适时研究提高补助标准,逐步加大对人工饲草地和牲畜棚圈建设的支持力度。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根据牧区发展和中央财力状况,合理提高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充实草原管护公益岗位。

  (3)湿地。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

  (4)荒漠。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试点重要内容。加强沙区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相关权益。

  (5)海洋。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政策,提高转产转业补助标准。继续执行海洋伏季休渔渔民低保制度。健全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研究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6)水流。在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

  (7)耕地。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逐步将25度以上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研究制定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助政策。

  (二)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转型发展,试点先行、稳步实施的原则,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创新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以及加快推进法制建设等。

  四、实施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

  (一)禁止开发区域环境政策

  按照依法管理、强制保护的原则,执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持环境质量的自然本底状况,恢复和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状况和珍稀物种的自然繁衍,保障未来可持续生存发展空间。

  具体包括:优化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持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及考核评价制等政策。

  (二)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政策

  按照生态优先、适度发展的原则,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夯实生态屏障,坚决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保持并提高区域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等生态调节功能,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土壤环境维持自然本底水平。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型重点生态功能区水质达到地表水、地下水I类,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水土保持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质达到II类,空气质量达到二级;防风固沙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质达到II类,空气质量得到改善。

  具体包括: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切实落实环境分区管治等政策。

  (三)农产品主产区环境政策

  按照保障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保障农产品主产区的环境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区域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主要水产渔业生产区中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地表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要求,其他水产渔业生产区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并满足《渔业水质标准》,地下水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农田灌溉用水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格控制重金属类污染物和有毒物质;重点粮食蔬菜产地执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要求,一般农田土壤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具体包括: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加强土壤环境治理,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与考评机制等政策。

  (四)重点开发区域环境政策

  按照强化管治、集约发展的原则,加强环境管理与管治,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改善环境质量。一般城镇和工业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关要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达到II类标准及补充和特定项目要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应达到Ⅲ类标准及补充和特定项目要求,工业用水应达到IV类标准,景观用水应达到V类标准,纳污水体要求不影响下游水体功能,地下水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土壤环境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风险评估规范确定的目标要求。

  具体包括:切实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强化环境风险管理等政策。

  (五)优化开发区域环境政策

  按照严控污染、优化发展的原则,引导城市集约紧凑、绿色低碳发展,减少工矿建设空间和农村生活空间,扩大服务业、交通、城市居住、公共设施空间,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一般城镇和工业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关要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达到II类标准及补充和特定项目要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应达到Ⅲ类标准及补充和特定项目要求,工业用水应达到IV类标准,景观用水应达到V类标准,纳污水体要求不影响下游水体功能,地下水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土壤环境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风险评估规范确定的目标要求。

  具体包括:加强城市环境质量管理,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环保负面清单制度,切实落实环境分区管治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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