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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咨询工程师《分析与评价》重要考点:第八章第三节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 2019年8月14日 ]  【

  四、土地资源综合利用分析评价指标

  (一)农用地综合利用评价指标

  1.内部效应指标

农用地综合利用系统结构指数

农用地总量平衡指数、破碎度、连接度、分维数等

农用地综合利用系统功能指数

各功能流流量和速度

土壤条件指数

有效土层厚度、表层土壤质地、剖面构型、盐渍化程度、土壤污染状况、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pH值)、土壤障碍层次、排水条件、地形坡度、灌溉保证率、地表岩石露头状况、灌溉水源

  2.外部效应指标

社会效应指标

生态旅游净收益、粮食保证率、农业就业劳动力比重等

经济指标

单位面积净产值、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

生态环境指标

单位面积农用地固碳量、释放O2量、释放甲烷CH4量、释放SO2吸收量、滞尘量、农用地临近水源水质指数、水资源盈亏、物种多样性指数、农用地综合利用结构多样性指数和需动物传粉的作物种植比例

  (二)建设用地主要评价指标

  1.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程度评价指标

反映开发程度的指标

土地建设利用率、水库水面利用率、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建制镇面积比例和土地闲置率

反映城市开发利用程度的指标

建筑密度、人均城市用地面积

反映开发区用地的开发利用程度

开发区土地开发率、开发区土地批租率、开发区土地建成率

  2.建设用地集约经营程度评价指标

  可以选择城镇化水平、城市土地利用系数(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单位面积建设用地就业人数(非农人口/建设用地总面积)、单位面积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对外交通便利程度(每平方公里范围内的等级公路长度)、城市用地扩展系数(年均城市用地增长率/年均城市人口增长率)等指标来说明。

  3.建设用地效益评价指标

  建设用地效益主要有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效益

指标

经济效益

同级别的土地基本地价水平、城市商业用地的比例、工业用地产出率、单位建设用地产值、非农产业占地系数、开发区土地产出指标、开发区土地收益

社会效益

城市人均居住面积、社会人文环境(城市高校数量)、在岗职工人均工资、单位建设用地地从业人员(非农从业人员/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条件、用地布局分散程度等

生态效益

绿化率、单位面积工业废水量、单位面积废气排放量等

资源效益

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水平、后备资源满足程度、重点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保障程度和区位条件

  (三)土地生态主要评价指标

  单位农用地产值、粮食耕地年单产、复种指数、土地产出率、人均耕地面积、森林覆盖率、自然灾害受灾面积比率、单位播种面积化肥施用量、单位耕地农药施用量、养殖水面利用率、林业用地比例、农村人口密度、草地载畜量、水土协调度、土地灌溉率和土地垦殖率。

  五、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土地,为有效抑制土地资源消耗过快增长,从源头上和总量上控制用地规模、保护耕地,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加大了项目审批(核准)时对项目用地的评估和审查力度,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颁发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施行),成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前置条件和必备文件。

  (1)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受理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项目用地预审的原则和内容

  1)项目用地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③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④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2)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

  ①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②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③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4)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

  需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建设用地超过一定面积的,需要自然资源部预审;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7年1月9日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要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同时明确了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5)项目用地预审的有效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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